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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25:03
  • 摘要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图
  • 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还进行了细化,第七章规定“明确在无其他参考因素时,被诉线下销售商侵权赔偿数额一般为2000元至3万元,若涉及销售商线下销售规模较大、经营场所处于繁华地段、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等酌加标准的,赔偿数额还应酌情提高1-5倍。”

  • 2、此外,即使未使用被控侵权人也可能承担注册商标专有人为了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由此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作为因侵害行为所受的损失,商标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予以赔偿,即商标权人享有以“合理开支”为内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3、企业在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前应该注意做好查询,避免侵权风险。如果被诉商标侵权而商标权人并未实际使用其权利商标的,企业可以尝试以“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进行抗辩以免除损失赔偿责任或者减轻赔偿责任,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即要使用,如果权利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则无权要求被控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再审反转的一个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即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权利商标的,侵权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2022)京民再72号】,即“。。。不能证明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据此,虽北京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花小法提醒商标虽然是我们司空见惯的东西,但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是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一种,而商标专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侵犯商标权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切勿因为蝇头小利而实施侵权行为。

  • 一个商标侵权类案件,法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基本上考虑的赔偿顺序为: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五百万以下)。

  • 在本案中,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北京燕京公司认为燕京智汇公司在3年内并未实际使用“燕京旅游”商标,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不服,提起了再审,并且在再审的审理过程中“燕京旅游”商标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最终再审法院认为北京燕京公司无需停止使用“燕京国旅",亦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确定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金额。如果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注册商标许可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况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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