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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23:15
  • 摘要

    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用于计算器程序相关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国际注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用于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两个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 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用于计算器程序相关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国际注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用于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两个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图
  •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可独立识读部分“TEA”可译为“茶”,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 第46991208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均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但是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标志“红旗”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的情形。”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

  • 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因此,在商标驳回及驳回复审程序中,除了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以外,还需要核查商品的相同或近似。因一些商家注册商标为防御性商标,实际未投入使用或者有限使用,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中,常常因不能够提供全品类的使用证据的导致商标核准使用的部分商品被撤销。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其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的情况下,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

  • 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因此,在商标驳回及驳回复审程序中,除了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以外,还需要核查商品的相同或近似。因一些商家注册商标为防御性商标,实际未投入使用或者有限使用,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中,常常因不能够提供全品类的使用证据的导致商标核准使用的部分商品被撤销。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其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的情况下,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简称为销售侵权行为,是指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商品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转让、交付,或者为了转让、交付而进行广告、展示、进口、通过互联网进行提供的行为。

  •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中,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已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与原申请的日期相同并生成新的申请号予以初审公告。分割无需另行缴纳注册规费(但对商标续展会有影响)。如申请人对商标部分驳回放弃复审,没有分割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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