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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规范类商品中的应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20:48
  • 摘要

    如果企业将其数字藏品的商标注册在规范类商品中,则需要透过数字藏品的形式看到其虚拟商品的本质。如前述的“胖虎打疫苗”数字藏品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作品是一张美术数字藏品,其本质仍是一张数字图片,若以该美术作品核定申请注册商标,则可以考虑将商标注册在第9类0901群组的“090696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14]顺着上述思路,其他数字藏品也可以考虑根据其本质形式选择子类申请注册。

  • 如果企业将其数字藏品的商标注册在规范类商品中,则需要透过数字藏品的形式看到其虚拟商品的本质。如前述的“胖虎打疫苗”数字藏品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作品是一张美术数字藏品,其本质仍是一张数字图片,若以该美术作品核定申请注册商标,则可以考虑将商标注册在第9类0901群组的“0906'>090696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14]顺着上述思路,其他数字藏品也可以考虑根据其本质形式选择子类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在规范类商品中的应用图
  • 尤其不包括:医用饮料(应归属于商标第五类);奶饮料(以奶为主)(应归属于商标第二十九类);含咖啡、可可或巧克力的饮料(应归属于商标第三十类)。

  • 就前述企业而言,虽然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数总量最低,但其在第32类的商标数量占比最高,高达67%,且在2022年1-7月时间里,该公司在第32类的商标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比例依然最高,高达81.3%,可见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相对于其他头部饮料企业而言,其产品主要以饮料为主,侧重于饮料行业的发展,较少的去开发其他类型的产品。最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7月时间里的总申请量以及在第33类饮料上的申请数量相对较少,推测该公司的品牌商标达到了相对饱和状态,或跟公司的商标布局策略有关。

  • 1.广东健力宝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健力宝常规饮料、第五季水果饮料系列、微泡水、爆果汽含气型果汁饮料及超得能复合肽能量饮料等。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商标布局,基本都集中在主标“健力宝”上,其他商标只有少量布局。

  • 由于目前我国的《区分表》并未将数字藏品纳入相关的分类,若有意在中国开展相关业务并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从数字藏品虚拟商品的本质及现有的商品/服务出发,以求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我们观察到,目前部分公司与虚拟世界相关的商标是在非规范类商品注册的。例如,美国的脉塔平台公司(Meta)于2022年11月18日在我国申请了第9类下的非规范类商标,目前已受理。

  • 上述新锐品牌中,大多数品牌所属公司系2015年及以后才注册成立,这些品牌虽然成立时间短,但又能迅速打开市场、打出品牌知名度,而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新锐饮料品牌所属企业相对于传统饮料企业,在商标布局上,会更注重围绕新锐品牌商标确权问题展开,新申请的商标亦多是围绕核心品牌或核心品牌的各组成元素申请的商标。但同时,基于近年来各企业品牌维护意识的普遍增强,不少新锐饮料品牌企业在品牌运营之初即已申请部分防御性商标,以避免其他主体获取与其核心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授权,进而为品牌后续的维护及运营排除隐患。

  • 二审中,三上诉人辩称,“”系列注册商标用在柠檬茶饮上缺乏显著性,不应获得过强保护;并且在柠檬茶饮料商品上使用柠檬造型是行业惯例,维他公司对前述图案亦非商标性使用,而仅作为描述或装饰元素使用在瓶身,相关公众不会将“”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注册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柠檬茶饮料行业的惯例使用方式。故对三上诉人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并结合“”所具有的市场知名度、三上诉人的侵权形式、主观恶意等因素,认定一审判决关于180万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从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2021)粤73民终834号)

  • 本案申请商标为英文与图形组合形式。英文部分为“PINKTEA”,申请注册的商品为饮料类。该商标实际由英文PINK与TEA组合,虽然组合之后整体是一个纯英文的臆造词汇,但因为TEA处于英文商标的结尾部分,很容易被消费都识别,因此消费者容易联想到饮料中含有“茶叶”成分,以为这是一款含有茶的饮料。尽管市场中本身就存在茶饮料,使用TEA也没有什么问题,但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并不是具体的茶饮料,因此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包含TEA的商标,必然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因此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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