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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商品商标是否与对方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是重点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16:28
  • 摘要

    出售商品商标是否与对方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是重点,发现当事人手机壳上的商标虽然与对方商标不相同但是至少能构成相似,根据法律规定,最终判定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极高。既然已经确定大概率侵权,那么接下来就是尽可能降低赔偿,减少损失。

  • 出售商品商标是否与对方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是重点,发现当事人手机壳上的商标虽然与对方商标不相同但是至少能构成相似,根据法律规定,最终判定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极高。既然已经确定大概率侵权,那么接下来就是尽可能降低赔偿,减少损失。

    出售商品商标是否与对方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是重点图
  • 摘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例涉及手机云台网络销售商攀附华为公司商誉的商标侵权案件,对华为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5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 2022年10月中旬,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将韶关区域内多家经营电子产品、手机配件的商店,起诉至翁源法院,请求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多名被告均抗辩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 其次,被告山东乾装、莱州辰宇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涛为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2017)鲁06民初24号案件中,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起诉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相关行为并调解赔偿相关损失,而被告继续使用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拼音首字母一致的LZLG标识以及“liugongjixie”域名,虽主体有所不同,但实质上系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准许。

  • 商标侵权行为除了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外,还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假冒商标行为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是GENTLEMONSTER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GENTLEMONSTER”品牌眼镜商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已预缴二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商品、眼镜盒、手机二部及电脑主机一台。刑事判决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经审理,本院判决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

  •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六个核桃”品牌经其权利人长期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澳华食品'>食品厂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生产的“大果核桃”核桃乳整体外观与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已构成商标侵权。故一审法院判决澳华食品'>食品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来源:广西高院公众号,涉及案件裁判文书:知产宝(2021)桂民终283号)

  • 另外,宇钖公司、辰宇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涛为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2017)鲁06民初24号案件中,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起诉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的相关行为并调解赔偿相关损失,而宇钖公司、辰宇公司继续使用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拼音首字母一致的LZLG标识以及“liugongjixie”域名,虽主体有所不同,但实质上系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

  •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宣传与原告注册商标vivo近似的vivi标识手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讯公司销售的两款vivi手机,标识与原告vivo手机近似,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问题,原告提出对其判令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按照上述确定的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被告某通公司的赔偿数额,即103.5万元。另查明,某讯公司销售vivi手机的交易金额达95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其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 现在大家喜爱在网上买东西,基本上每一个人手机还安装了淘宝,淘宝上有大量商家和顾客。它给予网上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不参加营销过程自身,很多淘宝商家遭到淘宝侵犯商标权,但淘宝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核心。注册商标诈骗理赔的主力方式就是把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欺诈公司、专利权商业服务支配权维护组织、全风险代理、民事赔偿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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