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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期满需要重新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42:03
  • 摘要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重新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不处理,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重新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不处理,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期满需要重新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图
  • 通常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自商标核准之日算起,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拥有者需要在有效期满前的十二个月按照规定的办理手续,申请商标续展,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及时的办理,是允许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进行申请办理的。

  • 该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若逾期未办理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期满后仍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按规定注销该商标。

  • 首先,如果发生了商标宽限期但又没有去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是会失效的,再也无此商标。在商标失效一年内,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商标。

  • 根据2013'>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大陆境外的中国其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

  • 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若在办理期内有别人借机抢注,获取在先权利,造成注册商标重新申请被驳回或遭到异议的情况下,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去准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那样费用就远高过办理续展业务了,最后得不偿失。还有可能将自身应用多年的商标拱手让人。倘若这般,因未续展损失的价值就不可估量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 有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依据《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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