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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商标文书公开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29:48
  • 摘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10月14日,企查查APP显示,近日,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10月14日,企查查APP显示,近日,第540806'>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商标文书公开图
  • 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第540806'>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2001年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结合上述分析,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具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结合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嘉兴老百姓公司之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 2000年6月的庭审上,武汉五芳斋的代理律师拿出一叠浙江五芳斋在嘉兴一些门店的店招照片,向法庭提出了反诉。告浙江五芳斋在店招有使用了“五芳斋”三个字,这是对第42类“五芳斋”商标即服务商标持有人武汉五芳斋的侵权。浙江五芳斋辩称,武汉五芳斋提出反诉的发生地在嘉兴,不是武汉中院管辖地。武汉五芳斋的反诉被驳回。

  • 综上,嘉兴老百姓公司在店铺门头、装潢及购物袋等使用“老百姓”标识的行为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老百姓大药房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嘉兴老百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嘉兴老百姓公司的主观侵权故意、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及注册商标的声誉、嘉兴老百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老百姓大药房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50000元(含合理费用)。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嘉兴老百姓公司使用“老百姓”字样的标识是否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嘉兴老百姓公司的先用权抗辩能否成立;3、嘉兴老百姓公司在其登记的企业字号中使用“老百姓”是否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的不正当竞争。

  • 如果你是广告公司、设计公司、财务公司、商业咨询公司、拍卖公司、人力资源公司、药店、商场、超市、网络公司等行业35类商标是必须要注册的。并且最好把41类商标也注册了,因为41类商标是教育娱乐方面的,有关于短视频的制作发布等方面,如果没有注册,你将不能在网上以商标名发布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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