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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记粉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与原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08:54
  • 摘要

    被告王记粉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与原告第“25138470”号商标组成要素相同,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王记粉馆所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原由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于2016年开始使用,因“白露塘杀猪粉”系具有地域特色的商品标识,在“白露公司”获得案涉商标前,“白露塘杀猪粉”标识已在郴州地区范围内被诸多餐饮店广泛使用,该标识在郴州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经过商家多年经营,宣传力较大,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

  • 被告王记粉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与原告第“2513'>25138470”号商标组成要素相同,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王记粉馆所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原由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于2016年开始使用,因“白露塘杀猪粉”系具有地域特色的商品标识,在“白露公司”获得案涉商标前,“白露塘杀猪粉”标识已在郴州地区范围内被诸多餐饮店广泛使用,该标识在郴州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经过商家多年经营,宣传力较大,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

    被告王记粉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与原告图
  • 在郴州另一个区域做生意的段某,于2016年12月取得了“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馆恒隆店”营业执照,其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白露塘杀猪粉”的商标标识。

  • 经营者王某受让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部分股权后,与该店原其他合伙人成立王记粉馆在原店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白露塘杀猪粉”标识,王某享有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在先使用“白露塘杀猪粉”的权益,“白露餐饮”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故,白露公司提出“王记粉馆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白露餐饮”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白露餐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成立,最后一审法院驳回“白露餐饮”的上诉请求。

  • “白露餐饮”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王记粉馆”与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系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两者的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字号均不相同,两者对于“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并不能相互取代。

  • 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对于“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的在先使用因其转让并注销的事实已经中断。

  • “近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起关于郴州白露塘杀猪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阐明了商标侵权纠纷中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相关理解适用的问题。”

  • 法院判决:一、被告惠民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年3月2日,原告经公证取证,证实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收银单等上面,突出使用了“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开支共计5万元。被告认为,其所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由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于2016年即开始使用,遂提出先用权抗辩。

  • 近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起关于郴州白露塘杀猪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阐明商标侵权纠纷中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相关理解适用问题,为进一步合理保护餐饮行业老字号商标、维护地方特色餐饮产业、守护地方特色餐饮文化提供了实践参考。

  • 此前,段某祥与段某帅合伙经营的“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在2016年12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场所售卖杀猪粉并突出使用“白露塘杀猪粉”的商标标识。

  • 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对于“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的在先使用因其转让并注销的事实已经中断。而被上诉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于2020年7月才开始使用“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其使用行为并未取得任何授权,且在涉案“白露塘杀猪粉”商标被案外人核准注册之后。

  • 湖南高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与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系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两者的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字号均不相同,两者对于“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并不能相互取代。

  • 潇湘之地,小小一碗米粉,混合着三湘四水的气韵,滋养着每一个湖南人。我国一些老字号知十象牌往往因家族传承、商标保护意识淡薄等并未注册商标,老字号经营者之间往往基于商业道德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和使用领域内和平共处。但在现代商业模式的冲击下,面对更大的商业利益,搁置的问题再次被翻出。近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起关于郴州白露塘杀猪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阐明商标侵权纠纷中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相关理解适用问题,为进一步合理保护餐饮行业老字号商标、维护地方特色餐饮产业、守护地方特色餐饮文化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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