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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商标注册常见问题...-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5: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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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商标注册常见问题...-十象商标网

  • 十象网北京4月21日电(薄晨棣、李楠楠)第22个世界商标买卖日即将来临,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3年商标买卖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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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花椒鱼”惹官司,广撒网式维权该歇歇了

  • 问:现在禁止使用字样,产品包装上能否标注品牌或知名商标字样?答: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主要规定广告等行为,使用类似的品牌或知名商标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可以参考《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十象知识产权'>十象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网络www.10xiang.net

  • 问:企业、公司网站上使用商标字样是否违反规定?答:关于网站标记字样:判断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和商业使用范畴。

  • 问:一标多类注册成功是发一个注册证还是多个注册证?如果部分类别驳回了,注册证如何下发?注册人可自己要求分开类别发放注册证吗?一标多类的商标如何主动提出分发多个注册证?答:一标多类商标发放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类别被驳回的,注册证书记录批准注册的类别和批准使用的商品/服务。注册人不能申请分类发放注册证,一个注册商标只能发放一个注册证。

  • 问:如果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商标注册,如何办理?答:注册商标注册手续应整体办理,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也应一并办理注册。

  • 问:有许可备案的商标能否正常注册,注册后是否需要重新备案?答:有许可备案的商标可以注册,注册后应重新办理许可备案。

  • 问:质押中的商标可以注册吗?答: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注册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注册。

  • 问: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标,注销许可证后可以续展吗?答: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可以以自然人的名义提交续展申请。

  • 问:注销、撤销企业商标注册是否有时间要求?注销后多久才能办理注册?答:注销、撤销企业注册或者注册商标没有时间限制,但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内办理注册或者注册手续。

  • 问:如何注册企业被吊销的商标?style="答:撤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撤销企业的存在分为两种状态:撤销和撤销。申请人可以根据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存在状态办理注册手续。

  • 问:许可合同签订三个月以上,还能备案吗?答: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的,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 问:取消三年未使用的证据的要求是什么?你需要什么材料?如果您没有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您用证据吗?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解释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后未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无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如果信件丢失,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为保护注册人的权益,建议尽快提交证据材料,回三个申请号。

  • 问:如果驳回通知书丢失,可以补吗?答:拒绝通知遗失不予补发。如果参与诉讼活动,需要查询和复制涉及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经办人应按要求提交文件。符合要求的,可以提供驳回通知书的副本。商标档案查询说明可以在中国商标销售网络商标申请指南如何查询商标档案?

  • 问:如何纠正商标名称输入中的错误?答:如果申请人发现商标名称等商标注册申请信息输入错误,可以登录中国商标销售网络,填写并提交错误商标数据变更表,并在商标查询页面上设置的错误信息反馈栏,反馈相关错误信息。商标局核实后,及时修改。

  • 问:注册申请更正,提交文本来源的复印件是否从字典上复印?答: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图案时,如果认为商标图案中的文字需要申请人说明来源,可以发出更正通知。申请人应在更正回文中说明,并提交文字来源复印件。文字来源可以是字典、书帖或书库。

  • 问:商标说明栏要求颜色商标注明颜色标记,并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方式是什么意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颜色组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说明书》栏中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如何在申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中使用的。例如,颜色组合商标是在申报商品项目的所有外表面还是在商品的特定部分使用另一个例子是如何在申报服务项目中使用颜色组合商标来区分服务来源。问:新《商标法》规定的各种审判限制的具体时间何时计算?如何计算新法实施前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评审案件?www.10xiang.net答:《商标评审规则》(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新商标法实施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审判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根据本规定,新法实施前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评审案件也应当自5月1日起计算,即当前日至5月1日的9个月(商标异议案件为12个月,无特殊情况)。

  • 问:在什么情况下,商标局一年内不批准同一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答: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批准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该规定是,当商标专用权终止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将存在一定的时期。因此,《商标法》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以避免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和购买。在此过渡期内,商标局不批准其他人提出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结束后,原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基本销售完毕,商标局可以批准此类申请。因此,不排除一年过渡期内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因拒绝审查而延长一年过渡期后的审查期。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抓住有利的机会及时在市场上申请注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无效或者期满不续展的,不受《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限制:(1)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撤销(2)因恶意抢注而被宣告无效的(3)同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期满后未续展的。即注册商标因使用不当、三年未使用、通用名称被撤销恶意抢注被宣告无效同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期满不续展的,同一或者类似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造成市场混淆,批准注册不受一年过渡期的限制。

  • 问:当商标被部分驳回时,是否需要分割申请?逾期不提交的后果是什么?答: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多类商品注册同一商标的一标多类制度。为方便申请人,《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了部分拒绝时的申请分割制度,是指商标局在部分指定商品拒绝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将初步批准的部分申请分为另一份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分割不必要,申请人有选择权。不分割的,与当前处理方法相同:驳回复审的,暂不予初审公告,驳回复审裁定后按结果公告放弃驳回复审的,部分商品直接通过初审公告,被驳回的商品不得直接批准注册。由于分割后的申请保留了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将申请分为两部分,生成新的分割初步批准的申请号并公告。因此,在部分拒绝时,申请分割可以尽快获得未被拒绝商品项目的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使商标获得早期的优先权,因此似乎有必要分割申请。

  • 问:代理公司什么时候能收到商标申请费发票?答:由于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过程中技术故障严重,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需要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数据准确后尽快发票。请耐心等待,请理解给您带来的不便。

  • 问:如何解决权利人维权过程中举证难的问题?答:为了尽可能解决这个问题,新法律也做出了新的尝试,试图通过调整商标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更公平地分担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为确定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和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金额。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解决权利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索赔依据不足的问题。

  • 问: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哪些调整?答:新法大幅增加了商标侵权罚款金额:违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金额不足5倍的罚款,无违法经营金额或违法经营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侵犯两次以上商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实施。许多人不知道新的商标法。为此,我们邀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部主任刘斌回答新《商标法》中的声音商标、一标多类等热点问题。十象知识产权'>十象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网络www.10xiang.net

  • 交汇点讯记者28日晚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获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第二十三届中国商标奖授奖名单中,我省企事业单位作为商标权人的132项商标获奖,其中,4项中国商标奖金奖、2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项中国商标银奖、4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10项中国商标优秀奖、8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获奖总数位居全国第三位。同时,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因在组织推荐中表现优异,蝉联中国商标奖最佳组织奖。

  • 2.代理、代表关系的认定时间范围扩张至代理关系磋商阶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安迪仕ndis”商标案中指出,不能简单地以代理关系“未形成”就认定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所体现的“申请商标买卖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以及司法解释关于“磋商阶段”同样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诉裁定与二审判决仅以“代理关系未形成”就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买卖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适用法律有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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