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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46:26
  • 摘要

    调整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与新修订的婴儿配方食品要求一致;增加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要求,并明确限制蔗糖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添加等。

  • 调整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与新修订的婴儿配方食品要求一致;增加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要求,并明确限制蔗糖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添加等。

    调整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图
  • 明确婴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果糖和蔗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其中淀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入),对乳基婴儿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含量应≥90%)。

  • 我们常见的婴儿配方奶粉属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中,婴儿配方食品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其中,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 此外,还有包括L-半胱氨酸在内的10种氨基酸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③婴儿配方奶粉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 记者留意到,现有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在新修订的国标中,将分为两个标准,这一变化将会针对婴幼儿月龄提供更精准的营养元素。例如:在蛋白质部分,新国标调整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要求,并增加了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要求,明确规定含量应≥40%;

  • 据了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去年3月已正式发布一系列婴幼儿配方食品新国标,涉及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副所长、研究员赖建强说,奶粉新国标是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的成果,最重要的特点是增加了“中国方案”,营养值的设置是基于中国母乳的研究成果,更贴近中国孩子的需求。

  • 日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等1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显示,包括L-半胱氨酸在内的10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2010)中的定义,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 首先,为了满足婴幼儿精细化营养需求,2段和3段标准分开,将原有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细分成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

  • 简单来说,水解奶粉就是将牛奶中肽链较长、容易引起过敏的大分子牛奶蛋白,分解成较小的中链和短链,以降低蛋白质过敏原性的奶粉。事实上,有功能性胃肠病、乳蛋白过敏、食物蛋白过敏、氨基酸代谢障碍等特殊疾病或医学状况的婴儿,才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选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等。

  • 新国标对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以及胆碱、DHA、ARA等成分也都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如新标规定,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果糖、蔗糖,以及果葡糖浆等含有果糖和/或蔗糖的原料作为主要碳水化合物来源。

  • (七)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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