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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在快递、物流等运输环节多发、易发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09:41
  • 摘要

    第43557496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甲壳动物(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果冻;冬菇;豆腐”商品上,驳回复审决定书和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罐头”商品上,未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作出具有欺骗性的描述,不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但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等其余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质量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 第43557496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甲壳动物(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果冻;冬菇;豆腐”商品上,驳回复审决定书和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罐头”商品上,未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作出具有欺骗性的描述,不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但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等其余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质量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侵权行为在快递、物流等运输环节多发、易发图
  •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在快递、物流等运输环节多发、易发。该案中,涉案物流公司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运输便利条件,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曾因相同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以从重处罚。

  • 品牌的培育发展离不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烟台加强部门协同保护,开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智能监管,全面提升保护效能,有效维护了企业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先后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与市公安局联合成立全省首家打假联盟,与烟台海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指导意见》;省内率先启用“互联网+”数字监管平台,“线上线下”和“以网管网”同步监管,通过源头追溯、在线识别、实时监测,及时捕获大批商标违法线索2000余条。2021年全市共办理商标违法案件201件,地理标志违法案件11件。2022年上半年查获大要案13起。

  • 现在是互联网喷发的时代,企业的曝光率在迅速增加,这也使得企业的信息很容易被外界获取。有不少不法分子通过仿制的方法,注册与企业商标近似的商标,然后冒名顶替甚至从事违法行为,无形中对企业的形象造成很大的伤害。这个时候就需要加强企业商标的防御系统,在商标布局的时候就要考虑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采取国内申请与国际申请相结合的策略打造完整的防御体系。

  • 我局一直重视规范商标中介代理机构行为,扎实开展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工作,推进地方不断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大力打击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监管促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商标代理机构达到万家。下一步,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推动健全商标代理监管相关制度,细化监管细则和监管内容,推进商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大主动监管力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公正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 评析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在快递、物流等运输环节多发、易发。该案中,涉案物流公司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运输便利条件,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曾因相同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以从重处罚。

  • 近年来,代驾服务模式不断翻新,部分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软件,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知名商标引流,属于侵权行为。执法机关严格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了互联网代驾服务市场秩序。

  • 典型意义:近年来,代驾服务模式不断翻新,部分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软件,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知名商标引流,属于侵权行为。执法机关严格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互联网代驾服务市场秩序。

  • 二是集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各类侵犯商标权、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集中查处利用黑窝点生产及通过互联网宣传、邮寄和快递渠道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等防护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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