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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商标权下的权利(涉及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主体划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18:46
  • 摘要

    利害关系人通常是继承人,通过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证获得商标权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作为原告,权利主体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行使诉讼权,还涉及享有请求权。即商标权下的权利(涉及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主体划分。

  • 利害关系人通常是继承人,通过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证获得商标权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作为原告,权利主体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行使诉讼权,还涉及享有请求权。即商标权下的权利(涉及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主体划分。

    即商标权下的权利(涉及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主体划分)图
  • 这样的裁判说理,与其说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如说这是因为原告行使权利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即便被告的行为存在侵权,也不应该对原告主张的权利进行救济和保护。正如浙江高院在其裁定书中所言:“时代威科公司在本案中行使商标权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浙江高院的这个再审民事裁定书,其实是相当于美式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抗辩规则在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中的一次运用。

  • 最后,平行进口的真品是否会侵犯商标权在各国的立法中并不完全一致。平行进口是指将商标所有者的产品从许可注册商标商品投放的地区进口至另一已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销售的行为。因为平行进口一方面具有侵权商品所没有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影响或损害了进口国商标权人的权益,所以各国立法实际上是商标权人和本国消费者利益之间的衡量。目前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尚未对平行进口作出规定,即我国既没有规定允许平行进口,但也并不禁止平行进口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同时涉及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话,虽不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但根据我国专利法律制度,这种平行进口会侵犯专利权。

  •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比如,假如人民法院认定注册商标人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这时是否应该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呢?如果法院判定商标权人停止侵权,支持在先权利人禁止该商标权人的使用,岂不是等同于废止了该注册商标,那么,《商标法》规定的“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限制,又有多少实际意义呢?相反,如果法院不判定商标权人停止侵权,允许该商标继续使用,那么,有关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他人在先的权利(比如,姓名权)的判决,又具有多少实际意义呢?因此,这无疑是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的令人困惑的问题,而且这样的问题已经在实际的案件中凸显出来。

  •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原使用范围”中的“原”指的是哪个时间点。商标专用权具有使用与禁止他人使用两项权能。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日至核准注册期日期间,商标权人即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无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即在商标申请日至核准注册日之间,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自商标核准注册日起,商标权人就取得了完整的商标权,他人应当停止使用,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他人的在先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一般认为,该“原”时间点为后注册商标的初步审查公告日,初步审查公告日之日起,在先使用人应当知晓注册商标的申请或使用的事实。

  • 第八: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上述途径皆行不通的,通过诉讼解决。

  • 在我国,商标注册是以申请商标为先导的原则,在对商标权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商标权先进行审查,即商标权先申请商标权。形态学审查是商标局接受商标申请对符合

  • 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商标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不同的许可类型判断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同时,应当注意商标权人的诉权和被许可人诉权的关系,被许可人的诉权并非完全独立于商标权人的诉权,对于特定的侵权行为,诉权只有一个,也只能行使一次。商标被许可人享有诉权的基础仍然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如果商标权人已经就侵权行为起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被许可人无权再次就该侵权行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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