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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12:10
  • 摘要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均核定使用在43类饭店、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均核定使用在43类饭店、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图
  •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五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 在声音商标申请耗时数年,同时难以成功注册的情况下,登记录音制品著作权可以作为权利人在申请声音商标过程中,以及声音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保障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近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新商标“伊大利”的申请,目前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国际分类除乳制品外,还额外布局了其他品类。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结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事实。因此,予以驳回。

  • 获得录音制品著作权登记,不仅能够在申请声音商标的过程中证明声音作为一段录音制品相关权利归属于申请人,也能够在未通过审查无法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申请人的权利。经过录音制品著作权登记后,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将声音选段用于商业用途,著作权人有权基于著作权侵权,而非商标侵权,要求侵权方支付损害赔偿。

  • 3、商标驳回理由之跨类别近似。此类情况也是常见之一。明明是婴儿食品,以同样是食品为由,硬用油制品来说近似!油制品内心的OS大概也是这个锅它不想背,申请人自然感觉胸口痛痛的.....必须复审!

  • 对于希望申请声音商标的主体而言,无论最终是否能够得到理想的结果,在申请声音商标之前,都可以先行登记录音制品著作权。录音制品著作权登记适合具有创意性表达,但是尚未推广使用或使用范围不广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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