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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章区法院支持OPPO公司要求环宇维修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诉讼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04:00
  • 摘要

    同时,由于OPPO公司只提供了公证费及购买产品支出的凭证,但是并没有对环宇维修店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环宇维修店因此获得的利润进行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麻章区法院综合考虑了OPPO公司商标知名度、环宇维修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OPPO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环宇维修店应赔偿OPPO公司6000元。

  • 同时,由于OPPO公司只提供了公证费及购买产品支出的凭证,但是并没有对环宇维修店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环宇维修店因此获得的利润进行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麻章区法院综合考虑了OPPO公司商标知名度、环宇维修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OPPO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环宇维修店应赔偿OPPO公司6000元。

    麻章区法院支持OPPO公司要求环宇维修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诉讼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环宇维修店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因此,麻章区法院支持OPPO公司要求环宇维修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

  •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消息,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诉廉江市廉城环宇通信设备维修店(以下简称环宇维修店)商标侵权一案在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审判决环宇维修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

  • 三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攀附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构成商标侵权,亚明机电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须赔偿东亚机械公司1.11万余元。但东亚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捷豹空压机公司和森隆机电公司生产、销售,因此不能认定两公司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而环宇维修店在明知OPPO商标已经具备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OPPO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并且已经造成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对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 而环宇维修店并不能证实被控侵权的数据线商品拥有合法来源或获得合法授权,因此,其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OPPO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标识与巨大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604'>16048401号“”商标相同,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当商标被侵权后,对于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拍照、录像、购买实物公证书等方式保存对方侵权证据,与此同时,也要搜集侵权者的其它侵权信息,例如侵权产品的名称、位置、价格、销售量、侵权者的姓名、地址等。在维修中掌握较充分、准确的证据可以维权。

  • 随着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广泛运用,部分农业机械企业“傍名牌”“仿名牌”“冒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农业机械行业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全力维护农业机械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群众和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 实践中,有些恶意注册的商标就可能面临难以依据我国《商标法》被宣告无效的法律窘境。这也是有些OEM中的国外委托方授权国内委托方使用的商标更具有正当性而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反而缺乏正当性的重要原因。面对这样的案件,如果我国法院机械地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确实会导致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在个案中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加以纠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浙江高院对“STAHLWERK”案的裁判思路和理由恰好弥补了我国《商标法》中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规则中的缺陷,是值得肯定的。

  • 福建高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捷豹空压机公司和森隆机电公司生产、销售,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捷豹空压机公司将“捷豹”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东亚机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由此,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捷豹空压机公司须赔偿东亚机械公司30万元,森隆机电公司对30万元中的25万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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