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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作出后,喜之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54:56
  • 摘要

    一审判决作出后,喜之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以诉争商标原权利人姜多春及其利益集团具有一贯抄袭、抢注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一审判决作出后,喜之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以诉争商标原权利人姜多春及其利益集团具有一贯抄袭、抢注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喜之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图
  •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喜之郎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诉争商标注册已满五年,故判断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构成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诉争商标注册存在恶意。

  •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云联数娱公司及诉争商标申请人姜多春名下商标均较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云联数娱公司或诉争商标申请人姜多春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程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无不当。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喜之郎公司的诉讼请求。

  • 支持机构:北京商标协会、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广东商标协会、深圳市商标协会、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福建省商标协会、安徽省商标协会、长沙市商标品牌协会、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亦庄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开区分中心

  • 该裁定作出后,喜之郎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喜之郎公司诉称,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诉争商标原权利人姜多春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酷尔电子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和囤积大量商标且并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重新作出裁定。

  • 2.“王者荣耀”商标案《王者荣耀》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游戏,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腾讯公司也在游戏娱乐类注册了“王者荣耀”商标。2015年贵州某酒业公司申请在酒类上注册“王者荣耀”商标,并被批准。腾讯公司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6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游戏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至北京市高院,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4'>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存在漏审情形;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爱芬德国公司就在猫粮商品上注册了红色商标。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商标法都规定了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而不要求颜色必须以组合形式出现才能注册为商标。

  • 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第二种观点:商标许诺销售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吉林长垣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凯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2016)京73民终934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二审认为:吉林长垣在其经营网站上使用介绍性文字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商标标志来找到你的商品。所以说,商标是驱动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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