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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52:08
  • 摘要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专利侵权不成立。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图
  • 另,涉案专利'>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存在底板侧面设计、主挡板前屏的部分设计、侧挡板中间设计、底板的斜坡设计等诸多不同点,这些差别组合后形成的视觉差异对整体外观未产生显著影响,并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涉案专利'>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区分。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外观设计,涉案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酒企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侵权纠纷常有发生。“专利'>专利”似乎成为酒企在科技时代的“乘凉大树”。只要申请大量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就可以使同类产品“换装”吗?本文从两个颇具热点的案件出发,探讨酒类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侵权的判断。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专利侵权成立;

  • 超成律所接受被告委托后,对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侵权比对分析,并开展了大量的现有设计检索和比对工作。经过大量检索,超成律所检索到了与涉案专利'>专利近似的对比设计/组合。在积极进行应诉答辩的同时,针对涉案专利'>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

  •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超成律所主张,外观产品的比对应考虑整体观察,被告产品整体形状有显著的视觉效果,是比对的主要考量设计特征。在整体形状相同情况下,顶部外圈等细节等不属于实质性差异,因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超成律所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专利的每个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专利保护范围。

  • 超成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后,立即委派律师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所拥有的专利'>专利进行比对,认为广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确实采用了与原告拥有的专利'>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落入了专利'>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随即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保全。

  • 案件审理过程中,超成律所委派律师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专利'>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被告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在外观上存有较大差异,足以被一般消费者所区分,因此,不构成侵权。并且,存在公开在先的现有设计公开了原告专利'>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被告采用的实为现有设计而非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专利

  • 本案中,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均属于桌面集线器,系同类产品,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根据《专利'>专利权纠纷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

  • 超成律所通过前期细致准备,充分了解了涉案专利'>专利的情况。进而在庭审过程中,通过理论阐述、现场展示比对的方式,有效体现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的设计要点,为法院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重要依据。因而,法院对被告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保护范围内进行了认定,判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 针对被告的辩称,超成律所委派律师仔细比对了被诉侵权产品、涉案专利'>专利产品及现有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既当庭陈述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产品的相同点、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产品的不同点,还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详述了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了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 超成律所认为:1.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梦雅公司不构成侵权;2.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系现有设计。请求驳回卓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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