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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机和第34类似群体的起重机?升降设备等商品注册为高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34:01
  • 摘要

    商标(第46894685号、第32类)指定商品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苏打水;带果肉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可乐;植物饮料;汽水。商标申请阶段认定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标评审阶段认定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加工工艺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 商标(第46894685号、第32类)指定商品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苏打水;带果肉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可乐;植物饮料;汽水。商标申请阶段认定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标评审阶段认定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加工工艺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混凝土搅拌机和第34类似群体的起重机?升降设备等商品注册为高图
  •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计申请“连花清瘟”商标71件,其中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相关商品上共计申请5件,但有的被驳回已无效,有的则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 另查,何瑞英名下的商标中有10件均受让自麦小萍,多个何瑞英的商标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露星饮料有限公司名下的“碧桂园”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或后续行政诉讼程序予以撤销,其中第1473164号商标、第1489007号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书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撤销,该判决已经生效。

  •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又申请注册的“农夫三拳”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等商品及服务上,目前商标状态为“驳回复审中”。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 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豆浆;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结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部分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不仅包括应当驳回不予公告的内容!还包括可以初步批准公告的内容,申请人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后。如果同意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则无需回复同意,商标局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将在商标驳回复审期满后自动对准初步批准的部分安排公告!混凝土搅拌机和第34类似群体的起重机?升降设备等商品注册为高尔文字商标?但一年后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第34类似群体上驳回起重机,并保留第33类似群体的混凝土搅拌机的申请。因为高尔文字商标的越秀人在个月前申请!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事实。因此,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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