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29:15
  • 摘要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图
  • 企业遇到侵犯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情况,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失为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维权方面,首先请专业的人员对疑似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简单的比对,以确定疑似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其次,需确定侵权主体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侵权产品销售商购买侵权产品并公证购买过程。

  • 10.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 (1)不侵权抗辩,不侵权抗辩是指主张没有落入对方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由进行抗辩。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相同原则)、等同原则,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

  • 通过对以上等同裁判要旨的剖析,希望能够帮助专利从业人员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和比对时,能够更加准确把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标准,从而对防侵权检索分析、重点专利分析、专利维权和专利撰写等工作有所裨益。

  • 滥用专利权抗辩,指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 司法实践中,侵权人一般通过提交符合交易习惯的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已支付合理对价。如在君冠公司与诚荣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5]中,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人提交的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价格上与涉案专利产品基本一致,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人系通过正常的购销合同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其作为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 专利侵权判定应当贯彻“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行为本身或者其结果再现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当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时,往往难以确定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的主体,或者与“全面覆盖”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施主体因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而被排除在侵权主体范围之外。本案中,共同实现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是设备制造者和和不具备侵权故意的终端用户。

  • 文创产品开发中的专利权侵权风险主要是指文创产品的设计载体落入了他人处于专利权有效保护期的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文创产品开发是对原有文化或者创意的二次开发,一方面,原创作者可能自己已经有一定的专利布局,申请了专利权;另一方面,他人可能也会在先进行再创作,并申请了专利权保护。这里指的专利,既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也包括技术类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但是,技术类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开发成本较高,往往不是文创产品侵权风险的主要权利类型,相对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更值得特别关注。

  • 从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得知,在“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中,只有当被诉侵权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相近似,才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涉案专利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或有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则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 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 请求人诉称,宁波奉化宏胜印刷厂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包装盒侵犯了其专利号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被请求人立即下架相关产品,查封现有产品库存,禁止侵权生产、销售,同时诉请对侵权产生的销售额依法进行赔偿。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