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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28:32
  • 摘要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据研究分析,人民法院早期以商标权地域性为基础,认为受托方加工相同产品、贴附相同商标并交付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来逐渐发生转变,从法解释角度认定受托方的行为属于“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这个过程中,对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的观点可以说针锋相对。认为不构成侵权的观点所持主要理由包括:

  •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据研究分析,人民法院早期以商标权地域性为基础,认为受托方加工相同产品、贴附相同商标并交付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来逐渐发生转变,从法解释角度认定受托方的行为属于“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这个过程中,对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的观点可以说针锋相对。认为不构成侵权的观点所持主要理由包括: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图
  • 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国内加工企业接受境外商标权利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委托,按照委托加工要求加工产品,贴附其提供的商标,并将加工的产品全部交付给境外委托人,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境内进行销售,境外委托人根据约定向国内加工企业支付加工费的一种国际贸易形式。

  • 比如,在OEM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一方面,入世以来我国大量的涉外定牌加工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得到司法政策的支持。在市场分工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一味保护国内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反而不利于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更为关键的是,不少因涉外定牌加工而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往往与各种因素导致的商标权属争议有一定关联,比如,一些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排除是借助于先申请原则和商标权地域性的法律便利而意外获得,又因时间久远而难以被宣告无效,对于这样的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就可能缺乏积极保护的主观意愿。

  • 2016年判决的“东风案”再审判决,最高院表示:一般来讲,不用于识别或区分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或引发混淆,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考虑到定牌加工是一种常见的、合法的国际贸易形式,除非有相反证据显示常佳公司接受委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受托加工行为对上柴公司的商标权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上述行为侵害了上柴公司的商标权。

  •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充分考量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大局,对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特定交易形式的商标侵权纠纷进行具体分析,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平衡商标权人与定牌加工方的利益,促进外贸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涉外定牌加工贸易方式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于在涉外定牌加工中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和深化,既不能把这种贸易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侵犯商标权的除外情形,也不能认为此种贸易方式下的商标使用均构成侵权。

  •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境内大量加工企业承接了国外企业的委托,从事商品加工、制造、牌子并出口,数十年来,该商业模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走向国际市场的自主牌子增多,OEM的形态也日趋多元化。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国内商标制度的完善和商标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外定牌加工问题不仅是境内加工企业与境外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反映了中国出口贸易、国家经济发展等基本问题。在此环境下,统一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使用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此外,目前仍有多枚“阿凡达”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申请人包括多个自然人以及多家食品加工公司、玩具公司等,国际分类包括食品、餐饮住宿'>餐饮住宿、医疗器械等。

  • 据悉,从2002年开始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连续7年居世界第一。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累计总量已达67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240万件,居世界第一位。周伯华指出,目前我国商标注册数量虽多,但“含金量”不高,出口企业产品使用自主商标的还比较少,“定牌加工”的还比较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总量仅8985件。并且,截至6月底,我国共有各类市场主体万户,平均每17户才拥有一件注册商标。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加强商标注册保护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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