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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商标使用后发现存在在先注册商标?小心商标反向混淆!商标_十象商标订阅

  • 作者: 十象商标订阅 发布时间:2024-01-12 16:36:52
  • 摘要

  • 区别于商标正向混淆,反向混淆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从而对产品、服务的来源、质量等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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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野酒业公司申请的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商标于2003年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商品。百事可乐公司于2005年7月推出限时“蓝色风暴”促销活动,将“蓝色风暴”文字与红白蓝三色图形商标用在可乐产品上。蓝野酒业公司将百事可乐公司诉至法院。

  • 副商标为与主商标相对而言,目前,为品牌子系列产品选择副商标,在一款产品上同时使用主副商标已经成为了一些大型企业普遍的选择。在这种商标延伸策略下,品牌在各类商品上同时使用主副商标,利用主商标积累下的高信誉、好口碑,推动副商标商品销售及知名度,利用庞大的品牌网络占据市场优势地位。

  • 在副商标的选择上,企业一般倾向于使用可以暗示特定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更上口的、易于顾客记忆的名称。这样的副商标在利于产品宣传的同时,也容易面临显著性较弱,容易与他人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考虑到上述可能发生的商标驳回,有些企业怠于为副商标做商标申请或认为该商标具有一定描述性,缺乏显著性,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因此,对副商标不进行商标申请而继续使用。但事实上,看似显著性不强的副商标,通过与主商标共同使用,可以积累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会将他人在先注册的与副商标近似的商标所标识的商品,误认为是在后使用副商标的知名企业所有或者与该知名企业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 这种懈怠的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选择在产品上使用主副商标的一般为拥有众多系列产品的知名企业,一旦被商标权利人发现其使用行为,企业需要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商品进出口受阻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 在为企业子系列商品、服务选择副商标时,企业除了需要考虑到市场的需要,也不可忽视商标查询、商标申请的重要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有一定暗示功能的文字,其并非缺乏显著性,是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作为商标进行查询和注册。在发现近似标的情况下,需要及时收集早于近似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需要更换副商标,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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