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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公司诉苏果超市(淮安)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08:04
  • 摘要

    “老凤祥公司诉苏果超市(淮安)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老凤祥的注册商标,但是分包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形式与老凤祥正品包装装潢上使用形式一致,不存在对涉案商标的贬损。并且分包装保留了商品生产者的相关信息充分说明商品的来源,其使用老凤祥涉案商标的目的在于客观如实地说明商品的品牌,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3]

  • “老凤祥公司诉苏果超市(淮安)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老凤祥的注册商标,但是分包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形式与老凤祥正品包装装潢上使用形式一致,不存在对涉案商标的贬损。并且分包装保留了商品生产者的相关信息充分说明商品的来源,其使用老凤祥涉案商标的目的在于客观如实地说明商品的品牌,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3]

    老凤祥公司诉苏果超市(淮安)公司侵害商标权案图
  • 所谓“抢注商标”,大体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被抢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字号,知名人物的姓名(包括艺名、笔名、译名)、肖像等。

  • (一)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体权益、商标抢注等等),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通知申请人。然后商标局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判决或未准予注册,或未不予注册。所以可能商标局这关过了,但是没有过了第三人这一关,此因素属于他人意愿的影响,无法预料。在国内有一定度的企业已有商品出口到国外,在一些特别容易出现商标抢注的,企业需尽料包括:1。申请表。2.主要资格证书。3.商标样品清晰。效的流程

  • 《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从中可以抽取出商标性使用的三个条件:(1)商标性使用必须是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包括商品的运输、宣传、销售等过程;(2)商标性使用的目的在于识别商品来源;(3)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具有公开性,即必须在市场上使用,为消费者所知晓。在以上三个构成要件中,判断的核心在于商标的使用是否能够区别商品的来源,如果能够区别商品来源,则构成商标性使用,如果不能,则不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 所谓"抢注商标",大体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被抢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字号,知名人物的姓名(包括艺名、笔名、译名)、肖像等。

  • 3.根据《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的规定,享有禁止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抢注商标的权利。

  •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1.生产经营中已形成具有显著特征的商品标识,应及早申请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导致自己无法继续使用,已积累的商誉一并被他人窃取;

  •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注册商标方可视为假冒。注册商标可以保护所售商品的品牌名称、商品上的徽标或商品本身的形状或外观。如果商品在单独的商品详情页面上销售且未以不当方式使用注册商标,那么与注册商标商品形似或完全相同的商品便不属于假冒商品。但是,如果注册商标保护的是商品本身的形状或外观,那么相同的商品即使不带有品牌名称或徽标,也可能属于假冒商品。

  • (2)若发现存在他人就同类商品在国内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建议先尝试与该商标持有人沟通是否可购买该商标或获得该商标的使用权。另外,若该商标持有人存在恶意抢注商标或不使用商标的嫌疑,则可考虑收集有关该商标持有人抢注商标[8](例如: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9])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10]的证据,为申请该商标无效或撤销做准备,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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