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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07:40
  • 摘要

    第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最迟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 第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最迟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新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第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最迟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新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站(场)运营标准化和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的要求,对货运站标准化运营和信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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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据统计,“1+N”审批模式改革前,道路货运企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输证,要分别到行政审批局和交通运输局提交两套共20份申请材料,耗时3至5天才能办结。“1+N”审批模式改革后,道路货运企业从申请到领取全过程最少“零跑腿”,申请材料压缩40%,办理时限压缩至最快当天完成,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为全省最优。

  • 第七条已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 清算办理流程: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提交材料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已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新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主要修改了:一是,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了信用监管的原则性规定。

  • 1、申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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