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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00:21
  • 摘要

    本案中,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广东永泉公司诉请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东莞永泉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阀门类产品及其合格证、销售网页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商标标识,申核公司停止在其销售的阀门类产品及其销售网页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商标标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本案中,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广东永泉公司诉请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东莞永泉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阀门类产品及其合格证、销售网页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商标标识,申核公司停止在其销售的阀门类产品及其销售网页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商标标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图
  • 针对广东永泉公司所举证的上述网站,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确认上述网站分别属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所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承认其行为有侵犯广东永泉公司的商标,但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并未侵犯广东永泉公司的核心商标。对于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上述照片,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确认该照片的真实性。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东莞永泉公司主张上述产品是委托他人代为加工,但又主张可以认定是东莞永泉公司所生产的。

  •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侵犯广东永泉公司哪些商标权;2.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 综上,广东永泉公司请求东莞永泉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予以支持。对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销毁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情况,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广东永泉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广东永泉公司商誉造成严重影响,其请求东莞永泉公司在报刊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申核公司是否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 第一,对于被诉标识“永泉阀门”与广东永泉公司第18695410号“永泉阀门”注册商标。两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其在文字、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且均使用在阀门产品上,故该被诉标识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侵犯广东永泉公司第18695410号永泉阀门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关于排除妨碍。因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现有证据证明其本案二审期间仍在相关市场'>市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广东永泉公司诉请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召回和销毁市场'>市场现存侵权产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关于消除影响。鉴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广东永泉公司的商誉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故广东永泉公司要求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 综上,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存在侵害广东永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均未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利,一审判决70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 二审期间,本院根据广东永泉公司的申请,依法责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于二审庭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近三年的财务账册资料。东莞永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2018年-2019年的财务账册,申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2019年的财务账册及其前身东莞市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的财务账册。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称,上述财务账册证明其经营规模小,基本没有获利,且销售收入中绝大多数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商标无关。

  • 1.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有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并销毁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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