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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业服务商标保护研究报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53:24
  • 摘要

    回到该案,该法官介绍,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是水果及其他干果等商品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与其它商场、超市的零售服务并无本质区别,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铺中使用其享有的在《分类表》第35类中注册“百果园”商标,实际就是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于零售服务,属于对该商标正当、合理使用的范畴[3]。

  • 回到该案,该法官介绍,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是水果及其他干果等商品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与其它商场、超市的零售服务并无本质区别,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铺中使用其享有的在《分类表》第35类中注册“百果园”商标,实际就是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于零售服务,属于对该商标正当、合理使用的范畴[3]。

    商品零售业服务商标保护研究报告图
  • 2022年7月20日,北京商标协会召开《商品零售业服务商标保护研究报告》发布会。商品零售业服务商标保护是一个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议题,为了全面准确地厘清零售业服务商标注册和保护问题,并在我国现有规则框架下为企业合法利益保护提供建议,北京商标协会成立了“商品零售业服务商标保护研究报告”课题组,围绕上述议题针对境内外法律实践进行全面调查和深入研究,最终立足我国既往执法和司法实践以及零售业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形成《商品零售业服务商标保护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面向公众发布。

  • 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33条第3款规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 《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商品零售业服务商标注册的实践进行研究,同时从我国行政和司法两个维度,呈现了我国零售业服务商标的注册状况及保护情况。《报告》认为,零售业服务商标不能注册可能产生诸多消极影响,不利于我国零售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报告》还提出了有序开放零售业服务商标注册,制定零售业服务商标注册审查标准,稳步推进商标法修改工作等建议。

  •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锦天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系已证实来源于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的母公司LBI公司,LBI公司经原告授权可以合法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在LBI公司销售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属正牌商品的情况下,上海锦天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后销售的商品亦非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上海锦天公司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商品吊牌、衣架、包装袋、宣传册上使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其向多家零售商销售平行进口商品的行为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 因此,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文字、发音等方面较为接近,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与药品商品在经营方式、提供者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 商标注册按类别申请注册,一类一申请,商标权人如果超出范围随意使用商标,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产品在商标中属于同一类的,则可以使用!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我们可以看出,注册商标并不是可以在公司所有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8月2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零售百强分析》称,传统电商零售量增速下降,网下实体店消费呈现恢复性增长,零售额同比增长12.7%。其中,实体零售企业积极转型创新,“以新商品、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引领、挖掘和创造新型消费、拓展新增市场,疫情以来销售增速快速下滑的局面有所改善。”

  • 《商标法》第23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分类分别提出申请。已成功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上使用的,还须另外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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