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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店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涉嫌违反我国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45:36
  • 摘要

    同时,米粉店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涉嫌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之规定。

  • 同时,米粉店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涉嫌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之规定。

    米粉店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涉嫌违反我国图
  • 商标共分45个类别,分别指向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述“袁隆平鲜米米粉”店虽然被授权售卖“袁隆平鲜米”,其米粉也的确是以“袁隆平鲜米”为原料制作而成,但因并未获得“袁隆平”商标在餐饮类别的授权,那么以“袁隆平鲜米米粉”作为商铺名称就实属侵权。

  • 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兽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

  • 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在中国,目前除了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使用的商标未经过注册,使用人对该商标就不享有专用权,别人如果使用你这个商标的话,是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而且未注册的商标可能被他人抢注,一旦你使用的商标被别人抢注你再使用就有可能面临侵权的风险。所以,创业的第一件事应该是注册商标。

  •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城郊监管所副所长顾伟表示,经核实,该店仅取得袁隆平注册商标的鲜米销售授权,但并未取得餐饮服务的授权,涉嫌不正当竞争。由于该米粉店还未正式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商户整改,拆除招牌,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 “这家米粉店虽然取得了授权销售袁隆平鲜米,但并未被授权在餐饮上使用袁隆平的注册商标。”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城郊监管所副所长顾伟介绍,在拆除前一天,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了这家名为“袁隆平鲜米米粉”的店铺。

  • 原来,昨天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这家米粉店名为“袁隆平鲜米米粉”。经核实,该米粉店仅取得了袁隆平注册商标的鲜米销售授权,并未取得餐饮服务的授权,涉嫌不正当竞争。

  •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均核定使用在43类饭店、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 可以使用,但容易陷入侵权风险。在国内,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当事人意愿,不申请注册而使用的,只要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即可;但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目前国家规定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需注意的是,未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会造成侵权,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人使用商标搭便车时无法维权,商标还可能遭到他人抢注。

  • 4).却仍屡禁不止,而大量消费者出于对假冒奢侈品低廉价格的追捧使得假冒商品具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并且销售渠道也已经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各类平台进行销售!被假冒的商品也已经从初的劣质商品发展到如今与正品商品难辨真伪的高端仿制品!由于假冒注册商标易产生巨大的利润?让不少商家为追求利润铤而走险,因此即使该行为涉嫌刑事。但得该商标或标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则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米粉店擅自在米粉店使用涉及名人姓名和注册商标,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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