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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39:55
  • 摘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图
  •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五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均核定使用在43类饭店、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 2、《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糖、甜食、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米、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粉、食用淀粉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

  •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看到很多商标,但商标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有一些我们称之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它们的权利和利益是不同的。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 蔬菜水果、全谷物和奶制品是平衡膳食的重要组成部分;餐餐有蔬菜,保证每天摄入不少于300g的新鲜蔬菜,深色蔬菜应占1/2;天天吃水果,保证每天摄入200-350g的新鲜水果,果汁不能代替鲜果;吃各种各样的奶制品,摄入量相当于每天300ml以上液态奶;谷类食物是中国传统膳食的主体,是人体能量的主要来源,也是最经济的能源食物,谷类食物位于膳食宝塔的基座,经常吃全谷物、大豆制品,适量吃坚果。

  • 超成律师指出,某粮油公司申请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商品包括“米,谷类制品”等,而某酒楼在先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等餐饮类服务上,在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均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且“米,谷类制品”是提供餐饮服务的主要原材料,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若相同商标在前述商品服务上持续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前述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为证明前述主张,超成律师还递交了数个认定第30类商品与餐饮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决书。

  • 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经官方认定的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被公众广为知晓,并且享有较高的声誉。

  • 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申请商标注册,办理大致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中国的商标法是以申请在先为保护原则,即谁先申请是谁的。所以,申请商标注册,还是尽早开展规划。

  • 共研网发布的《2022-2028年中国肉制品市场深度调查与投资战略咨询报告》共四章。首先介绍了中国肉制品行业市场发展环境、肉制品整体运行态势等,接着分析了中国肉制品行业市场运行的现状,然后介绍了肉制品市场竞争格局。随后,报告对肉制品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最后分析了中国肉制品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肉制品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中国肉制品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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