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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39:23
  •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由此可知,要突破区分表,则是需要论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不具有关联性且不相同,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由此可知,要突破区分表,则是需要论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不具有关联性且不相同,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图
  •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 看一下商标异议决定书,摘录其中一个,“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商标局审查认定,被异议的商标与“特斯拉”商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在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最终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袜;手套'>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手套”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帽子(头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帽;内衣”等商品分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类里有详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和小项;申请人确定商标申请的类别及小项,因为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权的一个保护,于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以类别的选择就非常重要。第三步商标查询检索:申请人确定好商标名称,在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检索,对查询的结果进行分析,判断需要申请的商标是否与结果里的商标构成近似等情形。上。第二,商标具有专有权《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及其他特点的;

  • 公告期后,商标局批准商标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对商标公告进行公告。如果您正在寻找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商标局会先将其发送给商标代理机构,然后该机构会将其交给您。

  • 二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包括(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且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袜;手套'>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手套”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帽子(头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帽;内衣”等商品分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 商标的本质在于区别开公众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使商品具有显著特征。公众物品在不违反《商标法》中规定的不能注册成为商标或不能获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方可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几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

  •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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