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威海马扎子需停止商标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威海马扎子需停止商标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24:15
  • 摘要

    近日,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马扎子”)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扎子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威海马扎子”)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被告威海马扎子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威海马扎子需停止商标使用,并赔偿青岛马扎子经济损失12000元。

  • 近日,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马扎子”)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扎子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威海马扎子”)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被告威海马扎子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威海马扎子需停止商标使用,并赔偿青岛马扎子经济损失12000元。

    威海马扎子需停止商标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图
  • 商标独占可使用权单独诉讼商标独占可合同商标独占可合同独占可合同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成的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约定的期限与地域围内对某商标、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计算机。1.独占使用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可一个被可人使。

  • 在“马扎子”之争中,青岛马扎子胜诉在涉案商标是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被告威海方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被告从事的火锅与原告烤肉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 商标权人即使将商标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仍能依据其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本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商标独占许可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其在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侵犯其权益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其损害赔偿,也即在独占许可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由独占许可人享有。

  • 在“马扎子”之争中,青岛马扎子胜诉在涉案商标是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被告威海方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被告从事的火锅与原告烤肉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如权利人认为商标系被他人恶意抢注,或者对该注册商标有异议,可以按照商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

  • 商标的独占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

  •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同时,在商标总局注册成功的R商标才有资格行使商标权。

  • 商标权可全部或部分作独占或非独占性许可使用,也可作为抵押。非独占许可依使用章程产生。被许可人违反许可限制的,商标注册申请权或商标权得用以对抗之。

  • 近日,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扎子老火锅店,据公开判决书显示,威海方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青岛方经济损失12000元。

  • 商标注册专用权受到保护,商标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商标不注册企业就没有商标的专用权。企业商品经营的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随便用,这样就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就会受到了影响,对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信誉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指的是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 旗舰店是可以自主申请的,但是你得有自己的商标。自有品牌(商标为R标或TM标)或由商标权利人(商标为R标)提供独占授权的品牌,入驻平台开设的企业店铺。

  • 导读:商标注册证书上限定的十年有效期为“专用权期限”,而并非“使用权”。也就是说,获得注册商标后享有十年在指定核定品类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占权,他人未经授权不可以随意使用。如果被驳回的商标不享有专用权,那么还能否继续使用呢?

  • 威海马扎子辩称,“马扎子”“马扎”是多地区常用的坐具,并非青岛马扎子公司的独创词。“马扎子火锅”意为“坐着马扎吃火锅”,威海马扎子在店铺中布置马扎为坐具,符合风俗习惯,并非学习青岛马扎子公司的经营模式,未侵犯涉案商标权;威海马扎子虽然从事餐饮服务,但经营的是老北京铜锅涮肉,与青岛马扎子经营的烤肉在经营范围、装修风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