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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人的“抖妹”商标撞脸“抖音”遭到字节跳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15:28
  • 摘要

    看一下商标异议决定书,摘录其中一个,“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看一下商标异议决定书,摘录其中一个,“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的“抖妹”商标撞脸“抖音”遭到字节跳动图
  • “憨半斤”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不差,答辩难度可想而知。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针对这一点进行突出答辩,使申请人的商标异议答辩获得胜利。

  • 尚需说明的是,异议人可以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从商品的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诸多方面进行比较,指出两商标使用商品在上述方面具有共同性(例如“酒”和“啤酒”、“汽车”和“轮胎”),从而进一步指出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豆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除婴儿全套衣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除婴儿全套衣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为尔绿洁”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针对这一点进行突出答辩,使申请人的商标异议答辩获得胜利。

  • 被异议人的“抖妹”商标撞脸“抖音”遭到字节跳动公司提出异议,答辩时,通过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分析,证实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准许注册。

  • 1、虽然争议商标“XPEL”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XPEL”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相近,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皮革保护剂(抛光剂)、清洁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类研磨剂、香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17类非包装用再生纤维片、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 被异议人的“抖妹”商标撞脸“抖音”遭到字节跳动公司提出异议,答辩时,通过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分析,证实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准许注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商标局审查认定,被异议的商标与“特斯拉”商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在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最终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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