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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盛百利公司第5270376号商标注册证书及核准商标转让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10:03
  • 摘要

    沈阳久圣成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类别为第1类,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应当归属于第1类中的“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重庆盛百利公司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商标,构成侵权。重庆盛百利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类别为第19类,重庆盛百利公司主张涉案商品系第19类中的“涂层(建筑材料)”,重庆盛百利公司在核准注册的商标上使用劳亚尔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 沈阳久圣成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类别为第1类,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应当归属于第1类中的“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重庆盛百利公司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商标,构成侵权。重庆盛百利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类别为第19类,重庆盛百利公司主张涉案商品系第19类中的“涂层(建筑材料'>建筑材料)”,重庆盛百利公司在核准注册的商标上使用劳亚尔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重庆盛百利公司第5270376号商标注册证书及核准商标转让证图
  • 本案中判断重庆盛百利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是看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否超出重庆盛百利公司在第19类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定商品范围,也就是需要判断被控侵权商品应当归属于1类还是19类商品。涉案商品应当归属于第1类的“除油漆外防水制剂”,理由如下:

  •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范围,遂以重庆盛百利公司对第5270376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超出其在第19类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定商品范围,即判断被控侵权商品应当归属于第1类还是第19类商品为审查重点,并综合被控侵权商品配料、适用范围、功能用途及使用方法、商标分类原则,将被控侵权商品归属于《区分表》第1类,其论证逻辑及理由阐述本院予以认同。

  • 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重庆盛百利公司在同种产品上使用与第1347502号相近似的注册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必然跨入第1347502号注册商标的领地。但因重庆盛百利公司拥有第5270376号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不予受理,但对于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那么,重庆盛百利公司能否以其系规范使用自身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从而避免司法审查作出构成商标侵权的否定性评价呢?

  • (2)第18条(注册商标的侵犯)指明如在未得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同意下作出即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作为。但如有关作为属第19条(不属侵犯注册商标的例外情况)、第20条(用尽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及第21条(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等)所指明的例外情况,则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作为。

  • 1.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受重庆盛百利公司委托于2017年7月向重庆久圣成公司、沈阳久圣成公司及重庆久圣成公司、沈阳久圣成公司的多家经销商发出律师函:认为重庆久圣成公司、沈阳久圣成公司及其经销商涉嫌侵权,要求:(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委托人商标专用权的重庆久圣成公司、沈阳久圣成公司的产品。(2)向委托人披露侵权产品的来源及销售数据。如上述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本所律师将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投诉、诉讼等。律师函附件包括:重庆盛百利公司第5270376号商标注册证书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以及重庆久圣成公司、沈阳久圣成公司的商品照片。

  • 实施商标品牌推广行动。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及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展会、博览会。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商标金奖”评选活动,扩大商标品牌知名度。支持企业参与中国出口商品品牌评价,推进我市出口商品品牌建设,助力企业更好地“走出去”。讲好重庆商标品牌故事,举办成渝地区商标品牌博览研讨交流活动。

  • 其中第一条:商标使用义务的明确,在商标法的商标使用管理里有一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任意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需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19年上半年撤销商标47626件,审查周期8个月19天)

  • 综上,重庆盛百利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第1类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劳亚尔文字和“”商标与沈阳久圣成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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