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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加盟到底应不应该注册第35类?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03:43
  • 摘要

    因为餐馆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大牌档”及线上有类似宣传标识,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被拥有“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商标权的南京大惠(下称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 因为餐馆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大牌档”及线上有类似宣传标识,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被拥有“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商标权的南京大惠(下称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餐饮连锁加盟到底应不应该注册第35类?图
  • 复次,餐饮连锁加盟到底应不应该注册第35类?我在工作中被多次问道,“只注册了第43类,没有注册第35类,是否可以做连锁加盟?”这个问题我之前斩钉截铁的回答是,没有注册第35类不影响餐饮的加盟。这个回答的底气来自于对商标局审查案例的总结以及无数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归纳概括。原则上来讲,在相应的服务类别中注册了商标,就可以直接做连锁加盟。但这些年,区分表它更改了,在第三十五类增加了“饭店商业管理”、“饭店行政管理”,就让这个事情变得有些扑朔迷离。

  • 被诉侵权商品与授权商品是否受同一主体控制。百威英博集团属于大型跨国集团,其控股的数家子公司分布全球各地,公司的品牌则由集团公司根据商业需要配置相应的子公司进行使用。被诉侵权商品是由商标权人在德国慕尼黑工厂生产的正品,与本案授权商品均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而被诉侵权商品的品牌又归属于百威英博集团统一管理,由其实际控制商标权的全球经营。因被诉侵权商品与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商品均属于商标权人,并由百威英博集团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商标权进行统一控制,当这种平行进口商品与授权商品均属于商标权人所有或者由百威英博集团统一控制时,平行进口商品不构成侵害商标权,这就是“同一控制或者所有”侵权例外规则。[2]

  • 因为餐馆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大牌档”及线上有类似宣传标识,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被拥有“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商标权的南京大惠(以下简称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侵权。

  • 判决书下达后,“合淝大牌档”连锁餐厅负责人之一、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先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结果,我们感到非常无奈,我们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淝大牌档’商标注册证,我们店已经营八年多,各种证照均齐全,现在起诉我们商标侵权,说我们饭店名字里含有‘大牌档’这三个字,对此我们感到不能接受。”

  • 主要用于管材,钢材,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等。用吊机装车。货物外包装需要有吊点,单件重量不能超过车站机力,一般为30吨,不比如德国制造的高质量产品。他认为,低附加值和货量大的货物应优先选择海运,因为这类货物的企业通常承担不了铁路的高成本。罗列出了中小企业选择铁路运输的两种情况:,货物订单急。当公司接到较急的客户订单时,将不计成本地选择铁路运输;第二,提高资金周转速度。空运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太高,而海运周期太长,这时企业才会选择介于两者之间的铁路运输。路货运代理合同签订、审查和管理问题。国际铁路货运代理合同审查通车站有所不同。

  • 本案中,百威英博集团是对集团品牌进行集中管理的大型跨国公司,被诉侵权商品由百威英博集团的子公司通过分工合作方式进行生产,销售给其在新加坡的授权销售公司,并由该公司将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给东方科苑公司,通过进口方式输入到中国。被诉侵权商品是由商标权人在德国生产的合法商品,并通过跨国销售方式进入中国境内。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平行进口的正品,此即平行进口商品属于正品的判断规则。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酒店餐饮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有限服务型酒店营运及管理业务、食品及餐饮业务.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酒店、餐饮业上市公司之一,在同业中极具核心竞争力。于2010年度,“锦江之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TTGChina旅游大奖组委会授予大中华地区最佳经济型品牌酒店;被中国饭店协会评为“中国饭店集团十佳品牌企业”、“中国优秀绿色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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