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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侵权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00:25
  • 摘要

    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应满足商标性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四个条件。其中,混淆是核心构成要件,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判断混淆的重要因素。因此,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对商标侵权的判断至关重要。

  • 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应满足商标性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四个条件。其中,混淆是核心构成要件,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判断混淆的重要因素。因此,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对商标侵权的判断至关重要。

    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侵权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图
  •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侵权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首先应认定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其次,从商标的“音、形、义”和整体表现形式来判断商标标志是否相同。

  • 《区分表》作为行政程序中认定商品类似的基本依据,目的在于保证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划定商标专用权范围的一致性,但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态而言,《区分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有限性。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是确定商标禁用权的范围,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始终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实质标准。因此,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更需结合经济模式、交易形态,从被诉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实质层面进行对比和考量。

  •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商标进行了长期、稳定的使用,侵权标识使用在销售粥等食品的餐饮服务上,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及实际使用的餐饮服务在服务类别、消费群体等方面较为近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 合肥中院认为,两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时,若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先使用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商标权人在起诉前亦未向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在未收到相关通知的情况下,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发现存在侵权内容并无过错。再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权人起诉后采取了必要措施例如及时删除相关信息,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的,则一般亦认定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 《世界商标评论》WTR1000上榜律师,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从业16年,具有坚实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以及多年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特别专注于涉外商标注册与保护,多年来代理大量国内外商标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确权维权、商标防御保护与监控、域名争议、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案件,熟悉和掌握全球200多个国家/地区的商标法律制度与注册程序。长期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及国外企业“走进来”提供全方位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法律服务

  • 判决书显示,合肥中院认为,两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 1.判断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与被控侵权标志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如果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则不构成侵权(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除外)。

  • 擅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商标防御保护和监控服务、驰名著名商标认定、知识产权维权侵权诉讼。2022年荣膺“深圳优秀女律师”,处理过2000多起知名企业商标争议、商标诉讼案件,经办过朝阳CME、美的、唯品会、威妮华、康亦健等多起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及华润、东呈、广汽等多起商标管理项目。

  • 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个案表现可能千差万别,但万变不离其宗,应当透过现象抓住商标侵权判断的本质,即商标权所具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否因被诉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遵循基本的审理思路,以商标功能是否受损为依归,个案中准确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相关公众是否可能会发生混淆误认以及被告使用被诉标识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原告的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等问题,可以帮助我们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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