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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可以百分百通过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51:50
  • 摘要

    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起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起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际商标注册可以百分百通过吗?图
  •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以上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 引证商标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经续展,该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均含“五星”文字,两者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或者意向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核,准予注册、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专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商标权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司提供技术注册、担保注册服务)。

  • 商标权质押与其他缓释条件组合担保:在商标权质押的基础上,合理追加保证担保、不动产抵押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担保方式。综合考量借款人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担保条件等情况,最高信用总量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1国内商标: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双享注册、商标担保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补发商标注册证、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 一、被异议商标“佳兆业.云顶梅溪湖”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梅溪湖”,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上述商标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法定依据。

  • 国际商标注册可以百分百通过吗?商标注册没有百分百的通过率,没有一个代理所、代理人敢担保商标一定会通过,敢说百分之百成功的,它百分之百就是骗子。因为任何一商标的注册申请,都有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干扰,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影响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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