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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9:32
  • 摘要

    诉争失败的理由是幻电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bilibili”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符合《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于是驳回了该诉争。

  • 诉争失败的理由是幻电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bilibili”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符合《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于是驳回了该诉争。

    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图
  • 而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基本信息等,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且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情况及推广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图、B站运营游戏情况等,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 法院经审理认为,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基本信息等,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且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情况及推广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 法院审理认为,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基本信息等,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且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情况及推广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图、B站运营游戏情况等,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 综上,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故引证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诉裁定在引证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幻电公司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 而在本案中,幻电公司引用的“BILIBILI”商标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再结合B站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因此被驳回诉求也就能理解了。

  • 从一审判决书来看,B站却没有这么走运了。法院审理认为,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基本信息等,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且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情况及推广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图、B站运营游戏情况等,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 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冠名CBA上海男篮、主办或协办的娱乐活动(跨年活动、短期活动)及参加动漫展会等情况的证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亦存在区别,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上构成驰名商标。综上,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故引证商标不符合2014'>2014年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依法予以确认。

  • 法院审理认为,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基本信息等,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且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情况及推广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图、B站运营游戏情况等,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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