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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8:11
  • 摘要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图
  • 企业遇到侵犯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情况,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失为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维权方面,首先请专业的人员对疑似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简单的比对,以确定疑似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其次,需确定侵权主体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侵权产品销售商购买侵权产品并公证购买过程。

  • 10.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 (1)不侵权抗辩,不侵权抗辩是指主张没有落入对方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由进行抗辩。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相同原则)、等同原则,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

  • 针对侵权问题,山东发思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耿霞提醒:企业要提高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防范意识,用好专利检索分析是防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风险的重要手段,建立自己的专利防火墙,主动防范国内和国际专利侵权风险。对于如何防止被侵权,耿霞提出三点建议:做好专利布局、明确专利标识、主动收集侵权证据。

  • 通过对以上等同裁判要旨的剖析,希望能够帮助专利从业人员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和比对时,能够更加准确把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标准,从而对防侵权检索分析、重点专利分析、专利维权和专利撰写等工作有所裨益。

  • 依据《专利法》规定,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关于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问题?

  • 本案基于药品专利侵权判定的特点,进一步梳理了被控侵权产品化学结构与涉案专利保护的化合物的结构的比对方式,创新了行政裁决书的表现形式,对同类药品发明专利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对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意义。本案是落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重要实践,对上海营造优越的营商环境,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打造生物医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保护优选地具有重要意义。(姜南)

  •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的,专利侵权的类型是有很多种的。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 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其一,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其二,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 专利侵权,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专利侵权可以分为对专有实施权和对标记权的侵权。专有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上述行为,否则就是侵权。

  • 专利侵权判定应当贯彻“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行为本身或者其结果再现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当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时,往往难以确定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的主体,或者与“全面覆盖”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施主体因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而被排除在侵权主体范围之外。本案中,共同实现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是设备制造者和和不具备侵权故意的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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