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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8:05
  • 摘要

    假冒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假冒是指在销售非商标持有人的商品时,非法全部仿制或部分仿制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 假冒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假冒是指在销售非商标持有人的商品时,非法全部仿制或部分仿制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图
  •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原使用范围”中的“原”指的是哪个时间点。商标专用权具有使用与禁止他人使用两项权能。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日至核准注册期日期间,商标权人即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无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即在商标申请日至核准注册日之间,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自商标核准注册日起,商标权人就取得了完整的商标权,他人应当停止使用,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他人的在先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一般认为,该“原”时间点为后注册商标的初步审查公告日,初步审查公告日之日起,在先使用人应当知晓注册商标的申请或使用的事实。

  • 据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伪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志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

  • 查询是否存在类似商标《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时,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况而未一并转让的,会通知限期改正,如不改正,会驳回转让申请。

  • 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而《商标法》规定,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使用而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所以,因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越来越多,导致我们申请注册的商标很容易因为商标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反向假冒。更换商标的行为。侵权行为必须有两个要求:一是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行为人擅自更换商标。第二,更换商标的商品将在市场上销售。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04]第19号),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 在注册商标前第一件事就是查询商标,商标法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 组合商标分开后就不叫组合商标了,而是变成很多个注册商标,这样在使用的时候就可以更加灵活多变。商标名字属于文字商标,可以将商标的图形和文字分开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因为商标审核中规定所有的不同元素在商标审核中都是分开来独立审核的,如果一部分近似则整体都被驳回,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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