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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品商标买卖网:一家三口因假冒商标制造假烟被判刑-名品商标买卖网

  • 作者: 商标买卖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6:15:38
  • 摘要

    被告人曹某某及其丈夫张某甲、女儿张某乙因生产、制造假冒云烟、玉溪、中华等购买注册商标的卷烟分别被判刑。

  • 4.26是知识产权保护日,龙泉驿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购买注册商标罪的案件。被告人曹某某及其丈夫张某甲、女儿张某乙因生产、制造假冒云烟、玉溪、中华等购买注册商标的卷烟分别被判刑。名品商标买卖网小编想说,“搭便车”是一种高危险操作,不能为了出名,提高自己企业知名度,就去钻空子。旁名牌、擦边球在商标购买注册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也侵犯到了原有品牌的权益。

    名品商标买卖网:一家三口因假冒商标制造假烟被判刑-名品商标买卖网图
  • 据悉,曹某某等三人是安徽来蓉的务工人员,租住在成都市十陵街道。2015年9月底至2015年11月24日,由被告人曹某某负责装卷烟及安放锡箔纸,被告人张某乙负责用木板和熨斗烫塑料薄膜,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拆包装,生产、制造假冒云烟(软珍品)、玉溪(硬)、中华(硬)等购买注册商标的卷烟。

  • 2015年11月24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在制造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云烟(软珍品)150条、玉溪(硬)75条、中华(硬)12条,若干假冒购买注册商标标识以及若干用于包装假冒伪劣卷烟的条盒盒皮,锡箔纸、小盒、条盒包装玻璃纸、口花等。

  • 最终经过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真伪鉴别检测,证实上述卷烟系假冒购买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证明价格共计人民币57750元。龙泉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未经购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购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购买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7750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经过审理,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万元和拘役五个月、罚金5千元不等的刑罚。

  • 名品商标买卖网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一定要积极取证,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置之不理就等同于放纵,终将给自己的品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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