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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莫名其妙地转让了!

  • 作者: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9:48:00
  • 摘要

    011年4月20日,商标局核准“国宗”商标转让给杨翠仙的事项刊登在总第1260期《商标公告》上。2013年11月11日,“国宗”商标的原注册人李国宗不服商标局该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超过了2年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李国宗的起诉。二审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李国宗诉商标局及杨翠仙商标转让行政案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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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莫名其妙地转让了!图
  • 北京商标法院法官范米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委员会副主任商家泉,为您共同解读真假“西四包子”,老字号的维权之路。

  • 2011年4月20日,商标局批准将国宗商标转让给杨翠仙的事项发表在第1260期《商标公告》上。2013'>2013年11月11日,国宗商标原注册人李国宗拒绝接受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国宗的起诉超过2年。二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对李国宗诉商标局和杨翠仙商标转让行政案件的评价

  • 本案要旨

  • 商标批准转让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根据《商标公告》的法律效力,商标批准转让公告之日视为包括转让人在内的公众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 案情

  • 2011年4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第1260期《商标公告》上公布了国家商标转让给杨翠仙的事项。2013'>2013年11月11日,国家商标原注册人李国宗拒绝接受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判决

  •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商标公告是一种法定的交付方式,对世界有效。商标公告是一种法定的交付方式,对世界有效。商标转让批准行为应当自商标公告之日起确定已交付给包括转让人在内的非特定公众,转让人应当自商标转让批准行为之日起知道。本案中,2011年4月20日,被诉商标核准转让发表在《商标公告》第1260期,李国宗应当自此日起知道被诉商标核准转让的事实。2013'>2013年11月11日,李国宗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两年法定起诉期限。因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李国宗的诉讼。

  • 李国宗拒绝接受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称直到2013'>2013年11月1日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询问通知,才知道涉案商标已被批准转让。因此,起诉期限应从2013'>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起诉未逾期。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公告》属于国家依法向社会公告核准转让行为的法定载体,故自2011年4月20日起即应视为李国宗知道该核准转让行为内容,其于2013'>2013年11月11日提起的该案诉讼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2年期限。据此,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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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汪玉霞”标识虽与原告涉案买卖的商标在文字上相同,但从商品类别上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为糕点,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运输、包装或者加工服务,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并非侵害原告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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