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

  • 作者: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9:47:13
  • 摘要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吉林省

  • 随着5G应用加快落地、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光伏等新能源战略地位不断提高,第三代半导体展现出更加广阔的市场前景,海外巨头大幅加强研发投入和扩产。专家认为,伴随着产业进入加速成长阶段,抢占第三代半导体战略新高地的竞争将趋于激烈,未来应该注意有效应对竞争中的商标风险。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图
  • 第三个主讲环节,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原铭赏律师,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为题,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定义,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侵犯商标犯罪中的数量占比与数量走势。在此基础上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范围、等级与泄密途径进行了进一步的讲解与说明,就如何对商业秘密进行内部管理这一问题给出了应对方案,为企业通过刑民交叉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务实的法律建议。

  • (2007'>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修改决定)

  • 第一条规范吉林省名称商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吉林省著名商标,是指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其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在市场上为有关公众所知,享有较高声誉。

  •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商标持有人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创建吉林省著名商标。

  •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

  •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推荐、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

  • 第六条本省注册商标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一年的,商标持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或者经商标持有人同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 第七条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为公众所知,享有较高的声誉;

  • (二)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省内同类、同档次的商品或者服务中,质量或者服务优良;

  • (三)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营业额、纳税额、市场份额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 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审查。

  • 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省级报、政府公开网站上公布。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并颁发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

  • 对拟确定的著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自宣传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 未被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吉林省著名商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可以同时使用。

  • 第十一条吉林省著名商标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必须在认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

  • (二)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名商标的信誉;

  • (3)许可他人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负责,并依法签订合同,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4)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应当自依法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

  • 第十三条吉林省著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吉林省著名商标:

  •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

  • (二)使用吉林省着名商标的商品质量或者服务标准降低的;

  •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六个月以上或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 (四)转产、破产;

  • (五)连续两年不使用商标没有正当理由的;

  • (六)因生产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 (七)其他失去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 第十四条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第十五条以吉林省名称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为企业名称,在吉林省名称商标认定后申请登记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误解公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登记。但该商标具有其他意义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十六条复制、复制、翻译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可以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其标志。

  • 第十七条吉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的,可以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经营额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擅自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商品或者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与吉林省著名商标标志相似的商品,使买方误认,造成与吉林省著名商标商品混淆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

  • 第二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

  • 下一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将紧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立足区域特色和优势产业,深入挖掘资源潜力,不断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区域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大力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化、品牌化、产业化,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 学校拥有国家级晨光高性能氟材料创新中心、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拥有酿酒生物技术及应用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材料腐蚀与防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川酒发展研究中心等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民俗灯文化普及基地四川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1个,四川省创新团队5个,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1个,四川省工程实验室2个,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2个,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5个,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4个,四川省旅游科研重点基地1个,四川省商标教育培训基地1个,四川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4个,四川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8个。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