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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商标注册的原则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9:03:48
  • 摘要

    商标注册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决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坚持的指导思想。各国立法所采用的商标注册原则不尽一致。

  • 经纪公司当然不会白白花费钱和精力。就邓紫棋本人而言,通过多年发展,她已经是优秀创作型歌手的代表之一。所以,如果用“邓紫棋”这个名字打造一个商品品牌,必然可以依靠其粉丝效应带来经济效益。这个时候,“邓紫棋”商标的重要意义就凸显出来,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遏制仿冒、假冒产品。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商标注册的原则图
  • 地理标志是地方特色产品,对区域品牌、特色品牌打造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可以提升特色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水平。近年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2021年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以粮食、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咖啡、中药材'>中药材、畜禽等云南省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按照“促进一个地标、打造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产业”目标,采取抓重点、牵龙头的方式,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打造一批品质优良、风味独特的高原特色农产品,创响一批“滇字号”一流品牌,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商标注册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决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坚持的指导思想。各国立法所采用的商标注册原则不尽一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 (一)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

  • 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商标的私权性质。商标使用人是否要取得或者放弃商标权利,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可使用,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地位不同。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享有法律保护的专用权。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确定商标战略。一些地产、地销、试产、试销的产品、短期经营的产品使用商标多不申请注册,而对那些长期牛产经销、质量稳定可靠、市场前景看好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应进行注册。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了自愿注册的内容,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商标法》对极少数商品仍保留了强制注册办法。《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1988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中指出: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法律所以规定这两类商品的强制注册,是由这些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这两类商品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负责,商标主管机关通过商标注册和管理活动,对这两类商品进行监控,保证其质量。除上列商品商标外,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上的商标,也必须进行注册。

  • 我国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归纳为“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商标使用人是否对其所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由其自主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必须对其所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禁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销售。

  • 建国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曾采用了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解放初期,我国先是采用了自愿注册原则;1957年1月,我国采用了全面注册(强制注册)原则,即一切使用的商标都必须进行注册。但全面注册原则的实施,不仅增加了商标使用人的注册负担,而且影响了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因此,在我国制定商标法典时,取消了全面注册原则,采用了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

  • (二)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原则

  •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权将依法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申请在先原则是一项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目的是为了防止产生市场混淆,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及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规定,一项商标只能成立一个商标权。因此,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必须依据相应的原则来确定其中一人为申请人,并进而决定商标权的归属。申请在先原则以申请日期为依据,受理在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申请人的申请。这种原则以申请日为据,易于操作,同时鼓励申请人及早提出注册申请,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除了申请在先原则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这一原则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依据,受理在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使用人的申请。这一原则注重保护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但是,由于“使用”的不确定性,认定“使用”较为困难。目前,实行使用在先制度的国家是极少数。

  • 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表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在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导的条件下,同时在特定的情形下以商标的在先使用为补充。即采用“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原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批准先申请人注册,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只有他们在同一天申请时,才允许先使用人注册。

  • 一般情况下,根据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可以解决同时申请的商标权归属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依据上述原则,仍然不能解决商标的授权问题。对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昝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El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Et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此规定,解决了同一天申请但却不能证明谁先使用情况下的商标注册取舍问题。但也有学者指出:“作为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采用原始的抓阄、抽签方式来决定最终的授权也显不够严肃。”①对此观点,我们表示赞同。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可采取两种路途予以解决:一是保留抽签的方式,但在抽签确定申请人并核准商标注册后,参加抽签的其他人可以得到优惠的许可使用;二是取消抽签的方式,将商标权授予同时申请人。

  • (三)优先权原则

  • 优先权原则,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其商标在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或者在特定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自该商品展出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法律规定将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或首次使用商标的Et期确定为现在的申请日。

  •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对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在商标立法中也必须确认这一原则。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但“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其中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但“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其中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但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 不久,受到影响的一家知名微信公众号就此事发布说明,说明称,运营方已在第一时间收到相关消息,账号不存在任何问题,此次违规被清除也并不是被封号,依然可以进行每天的内容推送。说明中提到,名称被算违规处理,是因为该公众号原名“lis的美妆日记”中“美妆”二字已经被人注册为商标,已经无法使用,“大家可以看到关注的大多数的公众号只要带美妆二字,今天都被算违规清除了。”

  • 3.商标可选择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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