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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商标声明性判决法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9:03:11
  • 摘要

    法院指出,法院无需解决萨利赫在首次修改后的申诉中提出的初次投诉后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可以为主体管辖权提供依据,因为“即使是扩展的指控……也不足以解决问题”。赋予管辖权。”华盛顿特区办公室的LyndonAllin对此摘要做出了贡献。

  • 由此可知,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应符合的条件是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使用主体应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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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商、销售商、商标标识制作商在未得到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串通一气,以库存清理、低价销售为宣传噱头,利用网络平台及实体店大量售卖假冒品牌服装,被告人田某某不但成为了行业名人,还成了网络大V。

  • 萨利赫诉苏尔卡贸易有限公司(Salehv。SulkaTradingLtd.),第19-2461号(2020年4月30日,第二日期)[点击以征询意见]

  • 原告AbdulRehmanKarimSaleh(“Saleh”)于2018年共同拥有一家公司,并在印度和泰国使用“Sulka”商标销售服装。被告SulkaTradingLtd.(以下简称“SulkaTrading”)拥有与该商标有关的几个美国商标注册,在美国与一个豪华男装品牌有关,该品牌于2001年关闭了最后一家商店。2018年8月28日,Saleh写信给Sulka。贸易公司的母公司,说明萨利赫打算“进入美国市场”并使用Sulka商标。信中声称,Sulka商标在美国“似乎已被放弃”,并要求SulkaTrading取消其Sulka商标注册并确认Saleh可以使用Sulka商标。SulkaTrading回应说,它一直在使用该商标在美国销售领带,并且该商标“对该公司具有重大价值”。因此,SulkaTrading拒绝同意Saleh使用商标。

  • Saleh与SulkaTrading之间的进一步通信未能解决这一僵局,2018年10月11日,Saleh提起诉讼,要求作出声明性判决,认为SulkaTrading失去了Sulka商标的任何商标权。萨利赫最初的投诉声称,没有详细说明萨利赫有“具体计划”来生产带有Sulka商标的服装,并且萨利赫已申请驳回其在美国的SulkaTrading商标,理由是萨利赫的计划太模糊而无法创建支持行使主体管辖权的实际争议。

  • 萨利赫随后提交了他的“第一修正案”投诉,提供了有关其现有业务的更多详细信息,并指出他可以使用其当前的网站和运输服务提供商将销售“扩展”到美国市场。地方法院批准了SulkaTrading的驳回动议,认为Saleh仅仅希望在美国使用该商标的想法太过虚假,无法引起真正的争议,因为它依赖于Saleh在印度和泰国的商业活动,而“仅外国活动并没有倾向于在美国建立管辖权。”地方法院还指出,萨利赫(Saleh)的大部分活动是在萨利赫(Saleh)提出原始申诉后进行的,这证明了他在美国使用Sulka商标的能力。

  •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宣告性判决法(USC28§2201(a))授权区域法院“在实际争议中”,“声明任何寻求该声明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和其他法律关系”。如果争议是“明确而具体的”而不是假设的,则满足此“案例或争议要求”。法院在一个案件中援引了较早的判决,该案件寻求与商标有关的宣告性判决,要求原告称其“正在从事某种行为,表明有明确的意图和明显的能力开始在产品上使用商标。”法院认为,萨利赫的申诉没有建立可辩驳的案件或争议,因为萨利赫未能证明他本人的具体行为能够证明他的意图和能力进入美国市场。

  • 法院指出,地方法院根据《宣告性判决法》主张“仅靠外国活动并不会带来管辖权”的主张“不应被理解为意味着外国活动的指控永远不足以赋予管辖权”。但是,法院认为萨利赫的探索性业务活动(例如市场研究)可能针对美国以外的市场,以及萨利赫提出的可能进入美国市场的假设方案。“模糊不清”以支持其行为证明在美国销售其产品的“明确意图”的结论。法院注意到,萨利赫(Saleh)唯一与美国市场有关的指控是“萨利赫(Saleh)”

  • 尽管宣告性判决原告不一定要在提起诉讼之前实际侵犯有关商标,以使法院认定案件或争议存在,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初步业务活动足以维持宣告性在判决管辖权下,法院裁定,萨利赫(Saleh)的活动不符合证明其“明确意图和明显能力开始使用商标”的必要负担。

  • 法院指出,法院无需解决萨利赫在首次修改后的申诉中提出的初次投诉后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可以为主体管辖权提供依据,因为“即使是扩展的指控……也不足以解决问题”。赋予管辖权。”华盛顿特区办公室的LyndonAllin对此摘要做出了贡献。

  •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买商标、未买卖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陕某旅作为中国某旅行社集团公司在陕西境内的分支公司,自2006'>2006年起就一直使用“某旅”商标。而西某旅成立时间为2015年,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同为旅游服务行业,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西某旅将“某旅”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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