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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9:00:54
  • 摘要

    各国商标法均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但有关转让原则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1)连同转让原则。(2)自由转让原则。

  • 没想到如今竟然有公司用他的名字来申请商标,这意欲何为?如今这起事件被网友曝光后,代理公司在25日下午对此事进行了回应,起初未做查询,不知谷寿夫为战犯,14月初已做注销申请。这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申请商标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商标的名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图
  • 判决书还要求,两家店铺在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美团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

  • 各国商标法均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但有关转让原则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 (1)连同转让原则。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者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而不能只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转让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目前,美国、瑞典等国家的商标法采取此项原则。例如,《美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已经注册或者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可以连同使用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者连同使用商标并由该商标表彰的部分信誉一并转让。”我国1923年5月颁布的《商标法》第17条也规定了该原则:“商标专用权得与其营业一并移转于他人,并得随使用该商标之商品,分开转移。但联合商标之商标权,不得分开移转。”然而,《日本商标法》规定,一般的商标权转让不必连同企业或其信誉转让,但“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凡与第4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商标权,除随同其事业者外,不得转移”。此为有限制的连同转让原则。

  • 实行连同转让原则的理由在于,商标的本质属性为商品的识别标记,因而商标与企业或企业的信誉相连。当注册商标与附属的企业或营业的信誉分开时,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导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规定连同转让原则,可避免以上弊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 (2)自由转让原则。自由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不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均规定,在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时,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巴黎公约》第6条第4款采取了折衷规定,如果按某成员国的法律,商标的转让只有连同该商标所属厂商或牌号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则只需把该厂商或牌号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带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在该国制造或销售的独占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就足以承认其效力,而不必将位于国外的厂商或牌号同时转让。但是,这种转让应以不使公众对附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和品质发生误认为条件。

  • 由于商标具有标示商品出处的功能,因而商标与企业及其信誉密切相关,采取连同转让原则有利于维护企业及商标的信誉。但是,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相同的商品大量涌现于市场,只要商标能保证商品的质量、特点相同,则消费者不太会关心商品的出处。因此,即使商标与商品分开转让,出处不发生混淆,只要商品质量能得到保证,则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厂商能否保证商品质量与必须和营业一起转让的条件并无必然联系,而由受让人的努力程度确定。因此,从保证商品质量的角度而言,已无必要要求商标与营业一起转让。

  • 例如:资政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代理的一个上海客户的商标,一开始注册了第7、9、11类,共三个类别,其中,申请人的主要类别是07类,现在商标到期需要续费,那么是否可以第09和11类不续费?答案是可以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由选择需要续费的类别,续费的时候删除不需要的类别就行,费用就按照实际类别收取,保留一个类别的话官方收费就收取851欧。

  • 我国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买卖在先”,即谁先买商标,法律保护谁。尽管也有例外,比如《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买卖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总体来看,从维权角度来说,一旦商标被其他企业“买卖在先”,再要维权,举证责任、诉讼维权等成本相对更大。因此,很多大型企业采取了买卖“防御性商标”的策略。许多企业意识到了“商标买卖,先下手为强”,于是纷纷进行防御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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