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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消除因为设计商标重叠的混乱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53:00
  • 摘要

    几天前,我在GreenlightPlanetIndiaPvt中撰写了有关德里HC判决的文章。Ltd.与GeeLightingTechnology的外观设计商标重叠问题。法院按照此命令,审议了在提起先前的外观设计侵权诉讼后,是否可以针对注册外观设计单独提起假冒诉讼。

  • 国家总局负责人专访驰名商标保护推动品牌经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月11日消息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驰名商标保护对品牌经济的推动作用做了细致的分享交流,以下是采访实录。问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问题,社会上有各种不同的认识,新《商标法》修订内容也部分涉及该问题,如何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以及相关保护问题呢?答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是新《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新《商标法》相关规定来看,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进行保护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就是对知十象牌的保护。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他人对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和翻译,避免造成市场混淆或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主要保护措施是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来看,驰名商标保护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也就是说,在某一具体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在案件之外该商标一定是同行业全国最知名的。虽然新《商标法》修订对上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但目前社会上对驰名商标及其保护制度仍有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如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看作是一种荣誉称号的评定,有些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作为工作考核指标,一些企业希望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获得广告效应,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错误认识。新《商标法》特别规定,对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的,还要给予行政处罚。这些法律规定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的错误认识和作法,促使企业将主要精力用于加强技术、质量、管理、服务创新上,提升商标品牌的市场竞争力。问品牌竞争是当前市场竞争的重要形式,商标是品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核心。如何正确认识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与推动品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答商标、品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品牌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商标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竞争规律,通过全面作好商标注册、运用、管理、保护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品牌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打击市场上各种剽窃、损害驰名商标商誉行为,是支持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该问题的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推动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裁判和社会参与的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努力为品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是充分认识创造著十象牌的主体是企业。加强商标品牌建设要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可以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培育,通过不断提高品牌竞争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将自身商标发展成为市场认可的著十象牌。二是充分认识品牌竞争是市场竞争。品牌的优胜劣汰是由市场规律决定的,政府不能多过地行政干预,代替市场和消费者选择。著十象牌、优势品牌的形成是市场和消费者选择的结果,不是政府授予的某种称号,更不是由政府推动企业争取驰名商标认定能够产生出来的。三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担负着为品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职责。目前市场环境仍不容乐观,围绕着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等行为易发多发,在某些区域和领域还较为严重。市场形势要求我们不但不能放松,反而要继续不断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力度,为品牌竞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问近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方面成效显著,有力推动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下一步将如何优化品牌竞争市场环境、鼓励创新创业?答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今年1到4月,全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1.36万件,办结1.11万件,案值1.1亿元。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将新发展理念融入贯穿到商标品牌保护工作中,提升商标监管规范化水平,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为品牌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为助推创新创业贡献力量。一是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推进商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市场主体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及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快推动部门间、地区间、政府与社会之间信息开放共享,形成对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增强对线上线下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线索的发现、收集和甄别能力,推动实现智能监管。四是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促进区域间、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等制度,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提高打击实效。五是加强对地方执法办案的指导监督,创新应用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商标监管执法协调指挥能力。建立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维权联系人数据库,实现各省重点保护商标信息全国共享。问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工商总局将出台哪些措施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推动实现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品牌工作的部署,工商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在引领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改革,助力中国经济向中高端发展的作用,加快商标品牌强国建设。一是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效率,为社会提供高效快捷专业的商标公共服务。二是创新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加强产业和区域商标品牌建设,推动商标服务业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加强区域品牌培育。三是加强行政指导,创新商标品牌战略实施载体与模式,加强对市场主体商标运用的支持和引导,培育知十象牌。四是推进品牌国际化,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探索建立中国企业商标海外维权信息收集平台,支持中国企业和中国品牌走出去。五是加强商标品牌理论研究,构建国家层面的商标品牌评价指标体系,鼓励社会研究机构本着客观、公平和国际化的原则发布中国商标品牌榜、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报告。








    难在哪里呢?难在我们如何能对审查员的判断做出正确的预测。审查员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是有一定自由度的,这个自由度有时难以捉摸,但根据审查的基本规则还是可以规避很多驳回的。我们看一下下面的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消除因为设计商标重叠的混乱图
  • 与此同时,该乡因“地”施策树品牌,借助临近临夏市的便利条件,群众早出晚归在临夏市各小区门口、红园广场或人流密集的地方零散售卖洋芋,使得路盘洋芋知名度不断提升,初步形成了订单式售卖和送货上门的销售模式。乡上也及时注册“路盘洋芋”商标,由合作社牵头,在临夏市设点统一反季销售,着力打造路盘品牌。

  • 几天前,我在GreenlightPlanetIndiaPvt中撰写了有关德里HC判决的文章。Ltd.与GeeLightingTechnology的外观设计商标重叠问题。法院按照此命令,审议了在提起先前的外观设计侵权诉讼后,是否可以针对注册外观设计单独提起假冒诉讼。按照他们的命令,他们的分析仅限于CPC规则II第2条(不允许对同一起因提起多重诉讼)。鉴于过去有关此类重叠问题的众多司法裁决,令人惊讶的是,德里高等法院没有考虑适用《中国商标法》第二号命令第二条(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多种诉讼因由结合使用)以及《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 然后,我们的读者就有关此类重叠的最新决定向我们发出了警报:2018年12月14日,德里HC的5位法官法官重新考虑了复合诉讼的可维护性,该复合诉讼因侵犯注册外观设计和假冒产品而提出。在CarlsbergBreweries诉SomDistilleries一案中,一位法官将这一法律问题交给了特别法官。

  • 关于嘉士伯案

  • 嘉士伯(Carlsberg)提出了一项复合设计诉讼,要求其设计侵权,并将其“TURBO”啤酒瓶与索姆酿酒厂(SomDistilleries)进行假冒,以制造具有许多类似功能的“HUNTER”啤酒瓶。在2013年的Micolube判决中,该案被裁定无法维持设计侵权和假冒的复合诉讼,而独任法官则拒绝基于该判决授予Carlsberg临时禁令。根据最高法院在DaburIndia诉RKIndustries案中的裁决,Micolube法院已得出此结论。在嘉士伯(Carlsberg),代表嘉士伯(Carlsberg)的拥护者正确地辩称,这样读达布尔(Dabur)情况下是错误的,而且Micolube判决每incuriam。在达伯案中,只有当最高法院缺乏受理任何一种诉讼因由的管辖权时,最高法院才允许合并不同的诉讼因由。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一点,请查看Prashant在其分析Carlsberg决定的帖子中如何解释管辖权方面:

  • “例如,管辖权条款对商标和假冒商标的适用不同,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在其营业地提起诉讼,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原告只能在被告居住的地方或提起诉讼的地点提起诉讼。出现。在此类诉讼中,根据事实,同一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来审理商标侵权索赔和假冒索赔,因此不能将两者合并为一宗诉讼。”

  • 法官还指出,米科卢贝(Micolube)法院可能未适用《刑事诉讼法》第II号命令第3条,因此,该判决需要更大的法官重新考虑。

  • 复合服的可维护性

  • 在仔细研究了过去的决定之后,工作组得出结论“以诉讼因由不当为由,对诉讼的可维护性本身没有阈值或门槛”。法院进一步指出,对诉讼因由不当的异议本质上是程序性的,不能构成驳回诉讼的基础。

  • 法官还重新审视了达伯案,并指出:“很明显,法院考虑的是一起诉讼因由的情况,由于法院缺乏管辖权,因此无法审理其中一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本身没有管辖权来审判涵盖两种诉讼因由的复合诉讼。“

  • 此外,有人争辩说,外观设计侵权的诉讼因由与假冒商标有很大不同,因为必须在前者中证明缺乏新颖性,并且必须确立原告的商誉和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的欺骗性相似性。在后者中得到证明。法院在这方面指出,这两种诉讼原因均来自同一事实,即“竞争产品的被告出售或出售要约”。”。ValmikiMehta法官的意见对此进一步阐明。他指出,由于两个诉讼因由同一笔买卖产生,因此会引起法律和事实的共同问题,因此属于第二号命令第3条规则的范畴。他进一步指出,在这些情况下应“采取”行动,以避免此类诉讼的重复。

  • 但是,判决仍然不是很明确。他们以非常合理的方式证明了针对这些补救措施提交的复合服的可维护性。但这是否必然意味着人们仍然无法针对不同的补救措施分别提起诉讼(就像他们在Greenlight中所做的那样)案件)?还是会根据第二号命令第2条禁止此类单独的诉讼,即法院是否会将提交以后的单独诉讼视为放弃原告在先前诉讼中的部分索赔?正如我在上一段中指出的那样,法院不要求当事方提起复合诉讼,而只是为减少重复性而提出此类诉讼是正当的。毕竟,这些补救措施是在不同的诉因下寻求的,当事方可以选择不将两种理由合而为一。因此,法院在以后的裁决中必须澄清这种怀疑。

  • 设计注册仍存在吗?

  • 在我之前的帖子中分析德里HC的决定时,我提出了外观设计注册是否仍然存在的问题,因为《外观设计法》的某些规定不允许外观设计在开始运行后继续进行注册作为商标(这个问题先前是在2013年Micolube决定后由Basheer教授在SpicyIP上提出的):

  • “然而,基准法院指出,一旦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成为功能商标,其推理确实会出错。法院完全基于《外观设计法》第19条的理由,该条为取消外观设计提供了依据,并得出结论认为,由于没有将注册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因此,该产品可以同时受商标保护。政权。但是,仔细阅读该条款后,第19(1)(e)条规定,如果不是第2(d)条所指的外观设计,则可以取消该外观设计的注册。Basheer教授在分析2013年的决定时指出,第2(d)节中的设计定义包括形状,配置,图案等,但“不包含《1958年商标和商品法》第2条第(1)款(v)项中定义的任何商标。然后他得出结论,对第19条的解释要求在外观设计开始作为商标使用时,取消其注册。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为注册外观设计的假冒提出索赔?“

  • 在审议上述规定和问题时,特别法庭回答如下:

  • “......我?F本身的注册外观设计作为一个商标,它显然可以取消。莫汉·拉尔(MohanLal,见上文)的更大的法律表述是,假冒行为,即不仅限于商标使用或仅限于商标使用,而是整体起义或“商业外观”的行为是正确的;只要不将设计要素用作商标,而是使用更大的商品外观,通过其包装展示产品等,因为“冒充”主张可以包括但也可以不包括侵权对于商标,反对使用该商标的理由在于。“

  • 简而言之,我们从德里最新的HC决定中获得了两个主要收获:

  • 提起外观设计侵权和仿冒诉讼的复合服是可以维护的。

  • 如果该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并且针对商业外观侵权或任何其他类似侵权而要求进行假冒的补救,则可以提出针对该注册外观设计的假冒的补救措施。

  • 实际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2014年已对南北稻香村的商标纠纷案件做出裁定,明确指出苏州稻香村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北京稻香村公司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市场混淆,不予核准注册和使用,并指出苏州稻香村公司应当划清彼此商标标识,避免双方标识之间存在混淆误认。

  • 在对商标公告后,只有短短三个月的异议期,企业的商标权利人在此期间若发现有近似商标,应尽快对其提出异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将过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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