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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欧盟商标的统一性与和平共处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52:49
  • 摘要

    一家爱尔兰公司已于1998年申请了多个欧盟商标,包括商标“Kerrygold”,以指定乳制品。在欧洲大陆,一家爱尔兰公司的子公司西班牙公司以“Kerrymaid”的标志出售类似的产品,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家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Kerrymaid”作为欧盟商标。

  • 对此此蚌埠同鼎公司有两种主张,一是将白富美拆解为白、富、美三个字分别理解,认为这三个字各自都没有表示出负面的含义,进而认为白富美也没有负面含义,故应当予以注册。对此本院认为,这种观点将白富美标识割裂为白、富、美三个相互独立的标识分别进行判断,从而否认了白富美标识所具有的一个整体含义。如果按照这一思路,那么许多负面语汇都可以被拆解为一个个没有关联关系的单字,被解释为无害。因此,这种观点既违反了语言学的基本规则,也违反了整体认知商标标识的基本规则,是错误的。二是认为白富美虽然指向特定女性群体,但却并未明显贬损、丑化该类群体,进而认为白富美应当予以注册。对此本院认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都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毋庸讳言,在当今中国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以及多元化的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价值观都是正确的。作为语汇创新的集中表现,网络语言日益受到关注。正如非网络语言一样,网络语言同样包含具有正面价值的语汇,如正能量、蛮拼的等,也包含具有负面价值的语汇。正如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必须以市场实际为基本原则一样,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必须以社会观念实际为基本原则。白富美在现实社会中指向的是年轻、貌美、具有大量财富的女子,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不必通过艰苦奋斗、服务社会而获取大量财产的价值追求,该价值追求违背了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因此。白富美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欧盟商标的统一性与和平共处图
  • 原标题:六项预期性指标勾勒地理标志“十四五”保护方向

    国家商标买卖局近日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六项预期性指标勾勒出地理标志五年保护和运用方向:到2025年,地理标志认定数量保持稳定合理增长,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达到1.8万家以上,年直接产值保持稳定增长,制修订一批地理标志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建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100家,推动更多中国地理标志在海外获得保护。

  • 一家爱尔兰公司已于1998年申请了多个欧盟商标,包括商标“Kerrygold”,以指定乳制品。在欧洲大陆,一家爱尔兰公司的子公司西班牙公司以“Kerrymaid”的标志出售类似的产品,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家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Kerrymaid”作为欧盟商标。爱尔兰公司随后将这家西班牙公司带到了欧洲。在阿利坎特的共同体商标法院审理。它辩称在西班牙使用商标侵犯了其权利,并希望仅在该领土禁止使用该商标。

  • 一审法院驳回了西班牙的侵权行为,理由是自从两个商标在欧盟申请很久以来,它就和平共处于爱尔兰和英国。这两个商标共有的“凯里”元素是指以其奶牛场闻名的爱尔兰郡。法官裁定,由于欧盟商标的统一性,两个成员国的这种共存消除了对先前商标原产地标记功能的不利影响。上诉法院对这些结论表示怀疑,然后将三个问题转交欧洲联盟法院(CJEU)进行初步裁决。

  • 在第一个问题中,法院询问,在联盟的一部分(爱尔兰和联合王国)两个商标和平共处的情况下,在商标的另一部分中使用的标志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风险?联盟(西班牙)和欧洲商标。

  • 2017年6月14日关于欧盟商标(EUTR)的法规2017/1001第1条通过规定在整个欧盟领土内给予统一保护,阐明了欧盟商标的统一性。因此,如果在欧盟领土内部分地区和平共处,EUTR第9条是否可以禁止在整个欧盟领土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 提醒一下,法院已经接受,不能排除两个品牌在特定市场中“和平”共处可能与其他因素一起,有助于降低该品牌在该地区之间混淆的风险(欧洲法院,2009'>2009年9月3日,C-498/07P,AceitesdelSur对Koipe,第82点)。

  • 引用其“CombitSoftware”判决(CJEU,2016年9月22日,C-223/15,CombitSoftware;请参阅有关LEXplicite的文章),CJEU在2017年7月20日的判决中规定了以下原则:在欧洲联盟的一部分中,使用标志会引起与欧盟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而在欧洲联盟的另一部分中,相同的使用不会引起混淆的可能性。,则该商标授予的专有权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欧洲联盟商标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必须阻止在有关问题的标志下的有关商品在整个欧洲联盟整个领土上的销售,但被发现涉及的部分除外。没有混淆的可能性“(CJEU,2017年7月20日,C-16分之93),但重要的是,引用相同的判断,在CJEU回顾,”对欧洲联盟部分地区混淆可能性的审查必须基于对有关案件中所有相关因素的整体评估,并且该评估必须包括对商标使用的商标和标志的视觉,语音或概念比较第三方,尤其是出于语言上的原因,可能导致对欧盟一部分和另一部分得出不同的结论。”

  • 因此,欧洲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有关标志进行全球评估,因为它的判决仅基于欧盟部分地区和平共处的存在,以消除混乱的风险。通常,由于共存不是统一保护的影响,仅凭此理由就不可能得出结论,如果不对这些标志进行全球评估,就不会有欧盟另一部分地区出现混乱的风险。

  • 在第二个问题中,主审法院询问,为了评估混乱的风险,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是否可以考虑与不受侵权索赔约束的领土有关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凯利具有描述性元素,以禁止在欧盟领土的另一部分使用该标志。

  • 毫不奇怪,卢森堡的法院没有反对这种推论,当然要指出的是,“在欧盟其中一个地区和其他地区,市场条件和社会文化环境没有显着差异。”只能比较可比的东西。

  • 最后,第三个问题询问,根据第9条第1款c的规定,在欧盟某部分中具有声誉和商标的欧盟商标之间和平共处是否可以为在欧盟另一部分中利用该商标提供合法依据?)。

  • 这个问题似乎是多余的:如果共存可以潜在地消除混乱的风险,则必须削弱商标之间的联系,而商标之间的联系是损害声誉的重要条件。因此,共存本身并不是“正当理由”,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排除公众对品牌之间混淆的可能性的一个因素。

  • 因此,欧洲法院在逻辑上得出结论,在没有受到禁止使用的要求的情况下,欧盟领土的一部分共存不会自动作为另一部分的“正当理由”有效。它规定,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全球评估,而不是仅仅基于国际电联某一部分是否存在和平共存来作出正当理由的决定。因此,共存本身并不是“正当理由”,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排除公众对品牌之间混淆的可能性的一个因素。

  • 第三,上海高通的第4305050号商标目前尚在撤销审理中,权利基础不稳定,且美国高通的“参考设计”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不可能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至于美国高通关于“高通参考设计”的表述,其中的“高通”是对企业字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 但是商标买卖成功之后也不能认为就可以甩手不管了,因为商标后期的维护对于企业来说也是相当的重要,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不能随意忽视,以免粗心犯大错,使自己辛苦申请下来的商标受到损害!如果你还不清楚要怎么对商标进行后期维护,现在就赶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下吧!早了解才能在商标受损之前采取及时的正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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