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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38:36
  • 摘要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许可授予和确定商标权的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指导”)。该指南指的是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异议,撤销和无效请求的决定。

  • 首先,提出这些商标申请到注册成功(大概率成功)再到下证后三年,这就很长时间了,这段时间内别人就不能蹭到他的品牌。其次,在商标快满三年的时候,再更改下设计重新注册一遍,那么他这个名字还是有效的(即便去撤掉他的第一个标,新申请的还有效)。这样他就不怕撤三,更不怕无效宣告,防御作用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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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何要加“1”?郑渊洁说,在他宣布停刊维权时,成都陈某申请注册了“魔方大厦”啤酒商标。“‘魔方大厦’是一个给孩子看的童话作品,注册为啤酒商标,显然很不合适”。

  •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许可授予和确定商标权的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指导”)。该指南指的是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异议,撤销和无效请求的决定。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如下:

  • 1.驰名商标的承认与保护

  • 出示证据的期限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可能包括在使用该商标期间所使用的主要商品的有关材料。过去三年。

  • 过去,法院不太可能采用有争议商标(“有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产生的证据。但是,根据指南,如果申请人表明在有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出示的证据实际上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商标(“被引商标”)已经达到了该证据,则仍可以接受该证据。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驰名状态。因此,扩大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范围。

  • 与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相关的顺序

  • 为寻求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应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被引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了该被引商标的复制品以及混淆的可能性等(“条件”)。

  • 当前的法律法规未指定上述条件的相关顺序。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法院应首先确定申请人的被引商标是否已达到驰名地位。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条件,则无需检查是否满足其他条件。确定众所周知的身份后,法院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其他条件。

  • 2.阐明稳定的市场地位

  •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商标授权和决定的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在确定专利权的授予和所有权决定时,应当保持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地位。商标权。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异议和注销案件中的被告引用了上述规定,并认为有争议商标在被使用后已经达到了稳定的市场地位,因此可以与申请人的被引商标区分开来。指导意见阐明,为支持上述主张,被告需要证明:

  • (1)争议商标在申请人被引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引起的声誉;

  • (2)有关公众可以将争议商标与被引商标区分开。

  • 为了证明上述条件,该指南指定可以接受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市场调查应在类似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产品,并确定有关公众的数量和范围。此外,市场调查应描述相关公众对其购买的关注程度,以及诸如总体比较,观察隔离和主要部分之间的比较之类的研究方法。任何不包含上述因素或以错误方式使用它们的市场调查报告,或者如果无法验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则不能使用。

  • 过去,很少接受市场调查作为证据,因为相关方认为它们是单方面提交的。在指导下,现在可以更改。

  • 该指南解决了一些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北京高级法院只是下级法院。从法律上来讲,下级法院发布的《指南》对其他中国法院或机构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将来其他法院和商评委在通过决策和判决时,也可能会考虑该指南。

  • 1.加强商事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今年召开了两次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专题会议,深入研究深化改革中有关问题,并组织13个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商事制度改革调研、督查工作。积极配合起草并严格落实《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10月1日前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工作,确保按国务院要求于2016年12月1日全面实施。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关于商请提供涉及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等文件。积极稳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年底前提出名称登记管理法规修订工作建议。积极推动各地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10月召开全国企业登记窗口服务经验交流会议,推动提升窗口服务水平。11月30日前出台全国性简易注销登记规范指导意见。

  • 第四十五条已经买卖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买卖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买商标'>买商标无效。对恶意买卖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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