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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韩国最高法院在审判中确认商标权范围的裁决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38:13
  • 摘要

    今年8月,韩国最高法院对2018Hu10848案作出判决,这是专利法院在审理中确定商标权范围的上诉。该裁决确认了此类试验所允许的比较范围,对于不熟悉此类主题的任何人都可能会感兴趣。

  • 本案中,诉争商标“维秘WEIMIWM”与维多利亚公司商号及其简称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致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维多利亚公司的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8'>2008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益之情形。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韩国最高法院在审判中确认商标权范围的裁决图
  •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抢注之风大肆横行。

  • 今年8月,韩国最高法院对2018Hu10848案作出判决,这是专利法院在审理中确定商标权范围的上诉。该裁决确认了此类试验所允许的比较范围,对于不熟悉此类主题的任何人都可能会感兴趣。

  • 什么是确定权利范围的审判,其目的是什么?

  • 《韩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持有人,专有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进行审判以确认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以下简称“范围确认审判”)。这是一项跨部门的行政审判,用于确定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商标是否属于注册商标的范围之内,并因此可能会侵犯该注册商标的范围。韩国商标局下属的行政法庭IP审判与上诉委员会(“IPTAB”)初审范围确认试验。IPTAB的初裁决定可以上诉到专利法院,然后再上诉到最高法院。

  • 有两种变体:为确定特定主题侵犯注册商标而进行的积极审判(商标所有人/被许可方为寻求确认的申请人),为确定特定主题没有侵犯注册商标而进行的否决审判(已提交)利害关系方使用或计划使用相同/相似的商标,而注册商标所有者/被许可人为被告)。除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外,请求方还必须提交商标样本进行比较,以及使用商标的商品清单。

  • 如果用于比较的商标包括对商标权无效的任何部分,则应根据不包括该部分的商标是否会引起商标来源的混淆来与注册商标进行比较。货物。被排除在商标法第90条规定的部分之外,例如善意使用个人名称,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质量/形状等,众所周知的地名等。

  • 根据《商标法》第99条的未注册商标(与基于合理的先期使用而连续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利有关,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具有来源指示功能)可以无需进行范围确认审判。

  • 如果注册商标用于其指定的商品,则被认为是有效的。因此,在肯定范围确认试验中进行比较的标的物可能不是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另一个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该主张将是商标被错误地注册,而无效审判将是商标的注册。更合适的动作。

  • 范围确认审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就可能的侵权/不侵权获得事先的官方裁决,以防止将来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当使用非注册商标时,通常会在民事侵权诉讼中提起范围确认审判,在该诉讼中可能会寻求禁制令,补偿性赔偿等。反之亦然,如果对未注册商标提出民事侵权诉讼,则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当事方进行范围确认审判。虽然可以通过相关的民事诉讼将范围确认审判中获得的结果提交法院,但它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鉴于范围确认试验中的分析是由IPTAB主题专家进行的,因此结果可能会很重要。

  • 2018Hu10848案的背景

  • 甲方申请“

  • ”商标于2013年11月涵盖第3类商品,并于2015年1月获得注册。2016年10月,乙方申请了“

  • ”和“

  • 商标也涵盖第3类商品,但最终基于先前的商标引用(包括甲方的商标)而被拒绝。乙方向IPTAB提出了拒绝决定的上诉,此后不久又提交了否定范围确认审判,以比较其商标的不同版本-“

  • ”-甲方已事先就“沐浴露”进行了注册。

  • IPTAB决定(一审)

  • IPTAB的决定于2018年1月初做出,并确认了乙方的主张,并裁定乙方的“

  • ”马克还没有到甲方的注册范围下商标的权利。“

  • ”。在决定中,IPTAB比较了文本部分上的标记,指出“Saboo”和“sobia”以及设备部分总体上是不同的,裁定鉴于大量相似的花卉设备,它们有足够的差异。已在第3类中注册,这意味着必须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判断任何相似性。

  • 甲方向专利法院上诉该决定,并于2018年5月做出维持该上诉并取消IPTAB先前裁决的决定。

  • 专利法院判决(二审)

  • 专利法院在判决中详细考虑了两个商标的文本部分,讨论了相似的发音和外观相似(长5个字母;第一个和第三个字母相同),并评论说商标的设备部分可以在直觉上被认为是相似的。决定继续对双方当时使用的包装方式(产品用黑色边缘的绿色带子包裹,并用三行白色大写字母包裹)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并解释了历史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和冲突。

  • 专利法院判决中的产品比较(2018Heo1622)

  • 乙方于2018年5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最高法院的决定和评论

  • 2019年8月14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推翻了先前的裁决,并将该案发回专利法院重新审议。

  • 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确认,在范围确认审判中判断相似性时,如果商品有实际用途,则应该对与商业有关的事项进行一般性和广泛的考虑(例如商标的程度)。知名度及其与商品的关系以及消费者的认可度),但裁定专利法院过分偏重于通常会在商业上发生变化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来说是详细的形状或形式)商品及其包装-忽略外观和名称上的差异。

  • 该决定加强了范围确认试验中允许的相对有限的比较范围,指出专利法院在比较实际商品及其包装的特定特征方面走得太远了。现在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期待修订后的专利法院裁决反映最高法院的裁决。

  • 第一,商标代理市场份额将进一步分散。2015年,我国商标申请总量达283.56万件,同比增长24%,如果按70%的申请量由代理机构提交来估算,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申请量约为200万件,而这200万件则由2万多家机构代理完成,平均每家代理机构的年均代理申请量仅为100件左右。另外,商标申请注册代理量排名前十家的代理机构合计代理量约为22.5万件,前十家的代理量总和也只占了11%的市场份额。由此可见,目前的商标代理市场十分分散。而县级工商部门一旦开始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预见大量从事工商登记代办等商业中介的企业、个人必定会加入商标代理行业,同时也不排除各地会有更多的创业者新设商标代理机构,这样一来商标代理市场份额将会进一步分散。

  • 商标局做出不予买卖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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