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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美国商标使用申请人承认的现有技术有约束力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33:00
  • 摘要

    2020年8月1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主任Iancu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题为“根据第311条进行的跨部门审查中受质疑专利的申请人陈述的处理”。备注提供关于使用“申请人承认现有技术”的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视图约束力的指导(称为“AAPA”或“APA”的简称)由申请人以支持在一个专利挑战当事人之间审查(“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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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而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立是企业为之奋斗的核心。每个企业都需要拥有独特商标,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是企业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一个途径。两种情况,企业要根据自身不同情况来选择。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美国商标使用申请人承认的现有技术有约束力图
  • 回到该案,该法官介绍,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是水果及其他干果等商品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与其它商场、超市的零售服务并无本质区别,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铺中使用其享有的在《分类表》第35类中注册“百果园”商标,实际就是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于零售服务,属于对该商标正当、合理使用的范畴。

  • 2020年8月1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主任Iancu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题为“根据第311条进行的跨部门审查中受质疑专利的申请人陈述的处理”。备注提供关于使用“申请人承认现有技术”的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视图约束力的指导(称为“AAPA”或“APA”的简称)由申请人以支持在一个专利挑战当事人之间审查(“IPR”)。

  • 35USC§311(b)的相关部分规定,只能“基于由专利或印刷出版物组成的现有技术”来建立商标。由于该法规,与地区法院相比,通过商标进行的可专利性挑战更加有限。例如,在地方法院被告侵权者可能会依据任何无效性理论(包括断言基于专利或印刷出版物(例如IPR)以及现有技术产品,缺乏书面说明或授权,或不确定性等)。

  • 如备忘录所述,与创建商标的美国发明法(“AIA”)及其第311(b)节一致,大多数审理商标的委员会专家组得出结论,要求专利权的人承认挑战专利的规格现有技术不是仅是商标基础的现有技术专利或印刷出版物。但是,少数小组允许AAPA单独用于IPR的可专利性挑战中(例如,与请愿人同意,现有技术(如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本身中所承认的那样)放弃了预期的或显而易见的专利权利要求))。而且,此外,许多面板已经取得了中间立场,仅允许将AAPA与其他现有技术专利或印刷出版物一起使用。

  • 因此,由于存在分歧,Iancu局长发布了备忘录,以从USPTO的角度解决此问题。首先,备忘录指出,不能单独将申请人的承认作为建立商标的依据,因为根据第311条,此类承认本身不符合专利或印刷出版物的资格。其次,备忘录发现可以使用此类承认。“当他们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拥有的常识时,”“如果与构成第311条所述程序的“基础”的一项或多项现有技术专利或印刷出版物结合使用,则可以支持明显论点。”

  • 根据备忘录:

  • 在规范中使用此类声明与§311(b)一致,因为此类声明可以提供法律上相关的信息,而不会构成根据§103提出的显而易见性依据的“基础”。“基础”的一般理解含义支持阅读第311(b)节,要求至少一个现有技术专利或印刷出版物构成IPR的“基础或起点”,但不排除考虑其他相关专利性信息。

  • 因此,阅读第31l(b)节以允许在§103上下文中使用专利说明书,可以在法规明确引用第103条所述权利要求的非专利性之间取得正确的平衡,而这在法律上要求考虑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忠实于其限制性规定。

  • 这种允许使用的知识分为三类:(1)提供在发明之前(对于AIA之前的专利)或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提交日期(对于AIA后的专利)在本领域中通常已知的缺少的权利要求限制。);(2)支持合并特定披露的动机;或(3)为了与专利性相关的任何其他目的,证明在发明之时(对于AIA之前的专利)或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期(对于AIA后的专利)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

  • 该备忘录提供了有用的清晰度,并解决了董事会小组讨论的分歧-至少直到联邦巡回法院直接就此问题发表意见为止。

  • 君成天下公司关于被诉裁定中对诉争商标与维多利亚公司的商号“维多利亚的秘密”是否近似的判断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近似的判断标准不一致,系前后矛盾的主张,本院认为,诉争商标与维多利亚公司商号是否近似的判断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所依据的法条不同,二者在权利基础、判断标准、构成要件等方面均有不同,被诉裁定依据不同的法条作出不同的表述并无不当。君成天下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2012'>2012年7月,茅台集团申请买卖“国酒茅台”商标一度通过初审。但是,却遭到五粮液、山西汾酒、剑南春等酒企的集体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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