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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孟买高等法院重申有必要比较商标在侵权调查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29:13
  • 摘要

    正如我们之前在此博客上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原则,在原告要求对商标侵权/假冒产品进行救济的诉讼中,法院不应比较为了确定它们是否相似,可以并排放置两个标记,但是标记传达的总体印象是决定性的。

  • 实际上,近些年五粮液在商标保护方面有诸多纠葛。为了防止别人抢注,五粮液在国家工商总局陆续申请注册数字+粮液等多个保护性商标,比如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七粮液但并不是五粮液将这些商标都可以揽入怀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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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理布局积极维权

  • 正如我们之前在此博客上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原则,在原告要求对商标侵权/假冒产品进行救济的诉讼中,法院不应比较为了确定它们是否相似,可以并排放置两个标记,但是标记传达的总体印象是决定性的。

  • 研究孟买高等法院最近的判决(RahulUttamsuryavanshi对SunilKasliwal)将是有益的,该判决重申了这一原则,并认识到轻微的异议不能免除被告因??商标侵权而产生的责任的主张。

  • 事实

  • 原告是水泥,石灰,砂浆和墙面涂料等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卖方,是商标“MORCHHAP”的所有人,据称该商标已经使用了大约三十年。除了“MORCHHAP”一词外,该商标还包括一张张开翅膀的孔雀的图片和Devnagri脚本中的“instantNiru(Sanla)”。原告在遵守必要的法律手续后已在第19类注册了该商标。

  • 另一方面,也出售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被告使用商标“SUPERMORCHHAP”。尽管被告试图两次注册其商标,但随后放弃了两项申请。

  • 为了限制被告人免受原告所声称的具有欺骗性相似标记的侵害,原告人于2015年7月提起诉讼,最终于2016年6月8日授予有利于其的临时禁令。通过该禁令,被告禁止使用“SUPERMORCHHAP”商标,理由是该商标在外观和语音上均与原告的商标相似,直到处置该诉讼为止。这导致了上诉的讨论。

  • 被告/上诉人的论点

  • 为了支持其搁置强制令的祈祷,被告提出了四个主要论点。

  • 首先,由于与原告商标有关的注册证书清楚地表明该注册仅在2015年4月24日之前有效,因此,被告辩称,原告的商标侵权诉讼无法维持。

  • 其次,被告辩称“摩尔”一词在印地语中等同于“孔雀”,而“恰普”一词在马拉地语中等同于“密封”,因此辩称原告不能完全被授权使用这些普通和普通的词语。话。

  • 第三,被告认为由于授予禁令而使整个业务陷入停顿,因此提出了这样的论点,即其雇员被闲置,并且由于该命令其所借的贷款变得无用。因此,它请求对订单进行修改,以使其能够处置带有“SuperMORCHHAP”标记的现有库存。

  • 最后,由于与原告商标有关的注册证书表明该注册是有条件地进行的,因此被告辩称,原告无权要求该商标享有任何专有权。

  • 原告/被告的论点

  • 为了回应被告/上诉人提出的论点,原告/被告提出了3个主要论点。

  • 首先,在驳回上诉人关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争论时,被申请人辩称该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4日。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诉讼在法律上是可以维持的。

  • 其次,认为颜色组合和构成被告商标的词语与原告使用的商标相似,后者辩称这两个商标在语音和视觉上均相似。被告辩称,该结论通过上诉人对孔雀的欺骗性相似图形表示的使用而得到了进一步支持,而没有插入任何明显的特征。

  • 最后,由于上诉人出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很可能主要是由未受过教育的泥瓦匠购买的,因此,被申请人辩称,混淆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必须发出强制令。

  • 法院的举行

  • 法院在开始分析时指出,原告的商标已适当注册,而被告已两次撤回其商标注册,这一事实使案件的平衡有利于前者。

  • 法院注意到双方在同一地区开展业务,法院注意到孔雀在两个商标中的图片表示形式相似。尽管它承认孔雀在两个标记上的描绘方式都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孔雀的头部在原告的标记上向右倾斜,而在被告的标记上向左倾斜,在侵权调查中没有实质意义。

  • 法院根据国家化学品和色彩公司与ReckittandColmanofIndiaLimited和Anr。案各自的分庭判决,裁定不能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以查明它们的异同。商标的整体印象将在这样的调查中起决定作用,因为公众可能会想到这一点。

  • 从这个镜头看,鉴于标记的整体情况非常相似,因此孔雀头部方向的差异与确定案子没有任何关系。为了证实这一结论,法院重申了两个商标之间的四个相似点:孔雀的图示;孔雀的图示。构成商标的词语的使用;标签的颜色组合;以及书写方式和铭牌上使用的文字。

  •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论点,即“MOR”和“CHHAP”一词不值得商标保护,法院指出,前者本身已经为包含这两个词的商标申请了商标注册。在这种情况下,争辩说这些词不能获得商标保护就不会落在被告的口中。

  • 法院注意到授予原告的注册证书没有对原告使用注册商标任何部分的专有权进行任何限制,法院认为被告关于有条件注册的论点缺乏实质性内容。

  • 最后,由于法院得出结论,两个商标在结构,语音和视觉上都相似,因此驳回了被告的论点,即由于对它的强制令,它必须面临巨大的困难。由于被告有意地使用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欺骗性商标,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强制令。

  • 钱牛牛(原钱升钱)与线下理财公司的商标争议事件,引发了关于网贷机构是否需要持有金融类版权商标这一看似事小,实则背后关系到网贷机构的商业定位及行业从属问题。目前,相关商标法还未对网贷这一基于互联网的新兴金融信息中介行业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款。记者咨询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士也表示,这类纠纷尚属备受争议的事件,目前无法完全定性,只能等待相关法律出台。

  • 比如,有二十多个中国品牌在买商标时使用的图片是设计完全相同的斑马图案裤子,而品牌名称不同,包括FLISE、CINYIFN、ENJOYSWEETY和GOO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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