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加盟合作期满后改用高度相似商标,湖南岳阳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加盟合作期满后改用高度相似商标,湖南岳阳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26:04
  • 摘要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么子烤肉”与“么之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释法说理、组织调解后,么之烤肉店撤回上诉。

  • 打造知识产权强县。聚焦特色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战略等重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服务汇聚地积极争取创建省级特色小镇。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加盟合作期满后改用高度相似商标,湖南岳阳图
  • “商标法突破通常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划分,对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特殊保护,旨在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给予更强的保护。既然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都能够获得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应有之义,完全符合‘举重以明轻’的立法原则。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但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争议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么子烤肉”与“么之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释法说理、组织调解后,么之烤肉店撤回上诉。

  • 么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7年取得“么子烤肉”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领域包括餐厅、饭店和餐馆等。经过发展,“么子烤肉”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品牌。岳阳某烤肉店于2017年初加盟么子烤肉品牌,经营半年后主动停止向么子餐饮公司采购原材料,合作一年届满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招牌、餐具、菜单、服饰等产品标识改为相似度极高的“么之烤肉”的商标标识,并在店内使用了与“么子烤肉”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得知这一情况,么子餐饮公司将么之烤肉店诉至法院。

  •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么子烤肉”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么之烤肉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么之烤肉店在其加盟期限届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外部及内部装饰、服务号牌、餐具等显著位置,使用与“么子烤肉”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在门店墙壁上写有“么子烤肉”文字标识,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

  • 岳阳楼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么子烤肉”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知名度、么之烤肉店的经营规模大小与使用商标时长,参考“么子烤肉”加盟费标准,一审判决:么之烤肉店立即停止侵害“么子烤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

  • 岳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合议庭通过认真细致地释法说理,“么之烤肉”经营者认识到一审判赔金额的合理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 因为荣耀是华为公司早已拥有的知名手机品牌,华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内是顶尖的,自2005开始,华为便开始申请“荣耀”的商标,并于2008'>2008年买卖成功。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