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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标权威文章:广告语这么经典,可以作为商标买卖?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09:41
  • 摘要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作为使用费。“净销售

  •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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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日前,中欧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根据协定,安溪铁观音、五常大米、四川泡菜等我国第一批100个知名地理标志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获得欧盟的保护。其中,江苏泰州市“兴化香葱”榜上有名。

  • 精巧绝妙的广告用语蕴含创作者的创作智慧和劳动,有良好的传播效果,因此,有创意的广告用语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商家通常借助各种形式的广告来打响自己的品牌,因此电视和网络每天都会播放大量广告,而且部分广告语还被传为经典。如脑白金的广告“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张裕的广告“传奇品质,百年张裕”;美特·斯邦威的广告“不走寻常路,美特·斯邦威”。既然这些广告语如此经典,那么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 广告用语作为商标买卖,应至少符合4个条件(不考虑与在先权利冲突):

  • 1.不能有不良影响;

  •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

  • 3.有显著特征;

  • 4.是否存在混淆。

  •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广告语都不能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但是广告语被核准注册为商标的案例较少。因此,若商家想将某个短语申请注册为商标,首先要考虑该短语是否会当作广告宣传用语进行使用;其次,该短语是否具有识别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识别,即该短语是否为该商品或者服务所属领域中的常用用语。广告语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宣传和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点,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易将广告语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与认知。但企业若想尝试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以达到加强保护和垄断性使用的话,则尽可能的满足以上要求,那么广告语成为商标就不会如此之难了。

  • 查询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存在已经买卖或者已经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买卖的情况,查询可规避风险提高成功买卖的机率。如若发现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买卖商标'>买卖商标可以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修改、调整。通过查询商标买卖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买卖商标'>买卖商标构成侵权。减少品牌或者产品的推广费用,将损失降低。了解申请进展,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买卖申请进展情况做到商标买卖与商标使用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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