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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标权威着作:商标“钥匙”怎样打开老字号之“锁”?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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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商标权威着作:商标“钥匙”怎样打开老字号之“锁”?图
  • 日前,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买商标局、中国外文局7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买商标服务等4个领域的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名单,全国9个行政区(功能区)被认定为首批买商标服务领域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其中,深圳市福田区榜上有名。

  • 【3】金华已买卖的商标名称:今飞,买卖号为:1463135,商标申请人: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商标商品/服务:自行车钢圈,摩托车,自行车轮圈,车轮毂,车轮,三轮车用车轮,自行车,车轮圈

  •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的商标权纠纷大体上就符合这种状况,即使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苏稻可否申请注册扇形边框的“稻香村”商标已经最终表态,双方仍有其他互诉侵权行为发生。这一次,北京买商标'>北京买商标法院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二者的互诉分别作出的判决就非常典型。抛开个案的输赢,纠纷本身对于提醒众多企业管好自己的买商标、促进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完善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站在这个角度,这两个案子就更加值得深入解读。

  • 对于这两种判决,不少媒体在报道时冠以“逆转”“反转”等字样。仅看媒体报道,不读判决,老百姓或许会觉得这两份判决有冲突,甚至会认为“其中必有一个是错案”。站在当事人胜诉与否的立场看,“苏稻”和“北稻”确实是各赢一场,但是,由于两案的事实基础(包括商标权、被告侵权行为等)不一样,二者的裁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有输有赢也属正常,不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 事实上,如果认真研读两份判决书就会发现,二者的裁判理由和裁判标准是大体相同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两份判决书的裁判理由和裁判标准进行梳理和对比分析,并简单谈点自己的认识。

  • 北京买商标'>北京买商标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北稻”在第30类“年糕、粽子”等商品上享有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权,该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1997年5月21日;“苏稻”的被控侵权行为是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文字标识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的“糕点”等商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苏稻”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享有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权,该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1989年6月30日;“北稻”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在“糕点”类商品包装(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

  • 北京买商标'>北京买商标法院认为,“稻香村”扇形标识等与“稻香村”构成近似商标,“苏稻”销售的“糕点”等商品与北稻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核定的第30类“年糕、粽子”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苏稻”的行为构成侵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稻香村”与“稻香村DXC及图”构成近似商标,而“北稻”销售的“糕点”类商品与“苏稻”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核定的“糕点”等商品是相同商品,故“北稻”的行为构成侵权。

  • 可见,两个法院均是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即未经商标买卖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买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买商标专用权。二者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理由其实是相同的,不存在“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 虽然对于“苏稻”和“北稻”而言是有输有赢,但两个法院通过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维护了法律适用规则的统一,并不存在所谓“冲突”。从这个角度讲,这个案子实际上是“法律赢了”。

  •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热议,两家“稻香村”的纠纷之所以旷日持久,主要还是牵涉到老字号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老字号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基本上还是通过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来解决。对此,北京买商标'>北京买商标法院判决中也有回应:虽然“北稻”提出“苏稻”与历史上的“稻香村”无关、其不应享有老字号的相关权益的主张,但其未能就此充分举证证明,且最高法院第85号裁定和本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均表明“稻香村”老字号的历史传承与“北稻”和“苏稻”密切相关,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 这又牵涉老字号沿革历史的事实举证、老字号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权益分配,以及在先生效判决的约束力等复杂问题。近期,各界人士针对“两稻”争执的症结提出许多有见地的分析建议,包括希望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允许老字号企业在品牌名称之前加上地方名称进行注册等,有益于妥当解决老字号商标使用的争议。总之,“两稻”纠纷虽然一时难以厘清,但其产生的社会普法效果值得肯定。如能由此促进相关法规政策完善,有利于后续的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进而实现商标“钥匙”和老字号“锁”的合理匹配,那么这场纠纷就不止是法律赢了,而是意味着法治的中国赢了。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热地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热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买卖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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